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5-07-10 09:30:30 来源:怒江州住房公积金
- 城市:云南
- 颁发时间:2025-07-04
- 发文字号:怒公积金〔2025〕8号
- 发文机构: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25-08-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2025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缴存人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售房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售房企业约定的银行收款账户。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购买怒江州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现房及期房)的,购房人或其配偶(缴存人,下同)可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适用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怒江州的缴存人,且作为购买住房的买受人或其配偶。
三、提取额度
(一)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的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二)付款方式为非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四、相关要求
(一)若发生退房行为,售房企业必须无条件将缴存人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逐笔、全额从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银行账户,在售房企业未退回提取资金前,住建部门不得撤销合同备案。
(二)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又提又贷”,且提取额与可贷款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同时申请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必须在办理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资金按原提取方式转入缴存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最新的政策执行。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怒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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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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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住房“以旧换新”促进住房领域消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2怒江州《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 3关于印发西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4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延长部分房地产政策期限的通知
- 5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 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 7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工程品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 8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
- 9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 10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