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5-08-22 10:16:24 来源: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山东
- 颁发时间:2025-08-20
- 发文字号:青建房字〔2025〕44号
- 发文机构: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25-08-20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1〕54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变动补贴发放事宜
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人员在领取补贴期间因工作变动原因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通过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内办理离职报备,系统自动停发补贴。申请人在工作变动一年内重新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符合户籍、房产条件后,由新用人单位在信息系统中按补贴申请程序重新申请补贴,经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租赁补贴,补贴发放时间与原单位领取补贴时间连续计算,累计发放租赁补贴月份最长不超过36个月。超过一年未再次就业的,补贴资格自动终止,剩余补贴不再发放。
二、做好各类保障政策衔接工作
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等财政列支的补贴不可同时享受。符合其他财政列支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时应提交放弃其他补贴申领声明。承租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取消保障资格,次月起停发补贴。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每季度发放补贴前汇总租赁补贴人员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或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信息接口进行资格核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周期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9日
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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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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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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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