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5-09-26 09:21:29 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25-09-25
- 发文字号:东建房〔2025〕17号
- 发文机构: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东莞监管分局
- 实施日期:2025-09-25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对于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三限房”及人才房、回迁房等非市场化商品房除外)、完成合同网签及备案,并在2026年3月31日前足额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给予购房合同总价2%、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购房补贴。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拟购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名下无住房的,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满足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核算住房套数并执行相应的住房信贷政策。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首套房、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统一提高至150万元。对缴存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不超最高贷款额度上限。供收比仅核定公积金贷款部分。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贷款首付款。
四、合理供应房地产用地。细化房地联动土地供应调节机制,结合各镇街(园区)新建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情况,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对新建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对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超过36个月的,暂停新增商业办公用地出让。
五、支持存量商业办公用房业态功能合理转换。在符合结构安全、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相关主体通过改建改造、增配设施等方式,优化调整存量商业办公用房功能,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教育、养老、托幼、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用途,或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等经营性用途,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程序直接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
六、优化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服务。开发企业在首次申报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后,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主调整申报价格。大力推行“交房即发证”,分期规划核实验收和分栋首次登记。优化我市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允许以单套房屋为基本单位,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及后续的注销登记。参照存量房“带押过户”的模式,加快推进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业务落地,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东莞监管分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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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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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关于优化调整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 2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 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
- 4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宅工程“先验房后收房”工作指南的通知
- 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 6浙江省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构建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推动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7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8关于优化调整上海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 9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10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调控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