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5-09-22 10:02:58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 城市:上海
- 颁发时间:2025-09-19
- 发文字号:沪财发〔2025〕5 号
- 发文机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实施日期:2025-01-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税收
关于优化调整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5〕41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和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
(一)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免税住房和面积在本市居住证持证期间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以上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购房人已购应税住房符合上述暂免征收规定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对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多征收的税款可予退还。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9月16日
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
- 3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宅工程“先验房后收房”工作指南的通知
- 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 5浙江省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构建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推动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6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7关于优化调整上海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 8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9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调控政策的通知
- 10东莞市关于继续征集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