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5-11-07 09:24:39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25-10-22
- 发文字号:佛府办〔2025〕12号
- 发文机构: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5-12-01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城中村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7日
佛山市城中村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更好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中办发〔2025〕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以及《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对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对于城中村改造中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以人为本、改善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市城中村改造中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中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文物、消防救援、农业农村、水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统筹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开展城中村改造前,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向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城中村改造范围涉及的相关规划文本、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等基础资料,指导、监督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已经确认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以及古树名木等现状情况进行梳理,对其他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保护和利用价值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未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并形成《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报告》。鼓励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具备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能力的专业机构实施前述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将《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组织实地勘察。经论证通过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或该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4个自然日。公示文件应当注明意见反馈渠道与监督举报渠道。公示期无异议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汇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改造面积大于1公顷或涉及5栋以上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建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备案。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内《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报告》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制定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清单,确定应当保留保护的历史文化风貌要素,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时,应当根据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清单及地区文化脉络、功能布局、空间格局、建筑特色等基因特质,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明确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具体措施要求。
城中村改造中因公共利益进行建设活动,对古树名木以及其他法定保护对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牵头部门在组织制定改造方案时应当听取专家、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充分论证。对确应迁移异地保护的法定保护对象,由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法定保护对象迁移异地申请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优化调整需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清单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统筹落实,明确历史文化风貌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历史文化风貌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与修缮。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建筑整治应当按照与历史建筑“风貌协调、风格统一、色调一致”的要求,对墙面、墙裙、窗套、阳台等部位进行整饰。
(二)针对建筑体量、高度、立面、色彩、屋顶形式等与整体风貌和环境不协调的非历史建筑及其构筑物、附属设施,可采取改变立面形象与色彩材质、门窗样式、改造空调机架雨篷、添加坡屋顶、替换屋面材料等改造措施整治外观,延续历史特定的代表性建筑风格或与之风貌相协调。
(三)对与传统风貌明显不协调的非历史建筑及其构筑物、附属设施,经论证后可以进行拆除。拆除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于不符合有关高度控制要求的建筑,视情况开展降层改造措施。
(四)进行城中村内街巷环境整治时,应当保护修复历史街巷的道路与铺装,调整与空间环境不协调的现代道路铺装形式。对关键历史节点进行重点设计和改造,通过铺装、地景、标识等方式展示历史文化。风格和基调宜顺应和延续原有街巷的走向和空间尺度,结合历史沿革、文化传统、地域特征和民族习俗确定。
(五)对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空闲地(非公园、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用地),可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肌理织补,修复传统肌理,新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延续历史文脉,塑造整体风貌。
(六)树木保护应当符合《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原有的树木和绿地应当尽量保留和利用;在古树名木控制保护范围外,可围绕古树名木建造公共绿地、广场空间等,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宜与古树名木保护相结合。
第十二条 鼓励在保护历史文化风貌的基础上,对城中村进行以下合理改造与功能更新活动:
(一)对改造范围内具有历史风貌特征的公共、居住、工业等不同类型建筑单体与群落类型,结合功能更新需求,进行保护修缮、结构加固、适应性改造与利用工作;
(二)针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河湖水系,结合水系设计提升必要的滨水景观,改扩建必要的滨水栈道、慢行步道等,优化提升历史水系滨水公共空间环境品质;
(三)引导和支持符合历史文化风貌特色的文化创意、旅游休闲等产业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业态的多元化和高端化。
第十三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规划、设计、用地、环评、建设等报批工作,严格按照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方案及本规定要求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历史文化风貌的,不得进行以下损害历史文化风貌的行为:
(一)在改造过程中实施大拆大建、拆真建假或破坏地形地貌等;
(二)乱砍滥伐古树名木及其他树木;
(三)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象;
(四)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的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随意拉直、拓宽道路;
(五)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
(六)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随意更改老地名;
(七)其他损害历史文化风貌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由城中村改造项目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巡查。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利用新闻媒体、科普讲座、普法教育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的意义,并重视对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实物的收集、记录及展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中村改造中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害关系人以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政策制定、规划计划和方案编制等环节具备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保障村(居)民的权益和促进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鼓励、支持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和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风貌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破坏、损害历史文化风貌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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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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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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