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2022-10-13 15:24:14来源:财管运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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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22-10-12
  • 发文字号:国资厅财评〔2022〕253号
  • 发文机构: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22-10-12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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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厅财评〔2022〕25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今年以来,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市场主体的部署要求,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减免国有房屋租金,取得良好成效。但通过国务院大督查、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政务咨询、信访投诉等各类渠道发现,仍有部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房租减免工作中存在站位不高、政策不明、举措不细、执行不力等问题,一些租户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房租减免政策落实效果。为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要求,切实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减租政策

  国有企业落实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政策,是贯彻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履行政治责任的重要体现;是落实稳经济大盘、保市场主体任务要求,履行经济责任的标志举措;是促进保就业、保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措施。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心怀国之大者,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出发,积极履行国有企业“三个责任”,不折不扣将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政策执行,确保应减快减、应减尽减

  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房屋减租的具体政策要求,认真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房租减免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减租工作,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负担。尚未开展减租工作的企业,不得观望不作为,不得层层等通知,要积极主动作为,按照现有政策要求,立即制定方案措施,从速落实,抓紧将减租红利惠及租户;已开展减租工作的企业,要以“不漏一租户、不少一分钱”的高标准要求,对工作进行再梳理、再排查,重点检查减租对象范围是否完整、减租期限是否准确、减租金额是否足额落实到租户。各中央企业要在11月底前全面完成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任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任务,并于12月10日前向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报送减租工作总结。

  近期,为落实国务院助企纾困的部署要求,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养老托幼、餐饮、住宿等行业的帮扶政策,其中对部分行业的减租政策提出了补充要求,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密切关注、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类减租政策要求,动态调整落实举措,确保严格执行到位。

  三、进一步细化方案举措,以最大诚意助企纾困

  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从租户角度出发,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执行口径,简化操作流程,公开张贴减租公告,主动对接服务租户,确保符合减租条件的租户快捷便利申领减租红利,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推诿塞责,出现政策落实“中梗阻”。针对减租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不回避、不遮掩,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解决。针对股权多元化子企业减租难问题,国有股东要积极与其他股东沟通,尽力争取支持;针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减租难问题,“一房东”国有企业要研究减租政策直达实际承租人的政策申领机制,“二房东”国有企业要将已享受的减免租金和对应转租差价一并减免,未享受减免租金的要将规定期间的转租差价率先减免;针对不符合减租对象条件的困难企业或有关市场主体,要带着“温度”落实政策,耐心解释取得理解,在能力可及范围内给予必要帮扶。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减租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指导所属企业认真落实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畅通投诉咨询渠道,认真核查问题线索,及时解决承租人问题,并举一反三,不断优化完善工作举措。国务院国资委将继续密切跟踪中央企业减租工作进展,对减租工作落实不力、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将进行严肃通报并约谈有关负责人,问题性质严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开展追责问责。

  各地国资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减租工作的督促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扎实有效推进落实房租减免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2022年9月26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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