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容审慎信用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11-16 10:01:37来源: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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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山东
  • 颁发时间:2020-11-1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日期:2020-11-1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信用相关

  各区县(含功能区)市场监管局,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

  现将《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包容审慎信用监管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容审慎信用监管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的部署要求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自贸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的通知》文件精神,积极推广我局在山东自贸区济南片区包容审慎信用监管的有效措施,进一步创新信用监管制度,引导和激发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以柔性监管服务企业发展,着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制定以下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措施:

  一、企业即时信息、一般年报公示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公示或公示错误,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首次被抽查企业年度报告中,企业认缴出资时间在5年(含)以下,在年报公示中股东及发起人认缴出资时间与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相差不超过9个月;企业认缴出资时间在5年以上,在年报公示中股东及发起人认缴出资时间与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相差不超过不超过20%的。存在上述情形的企业,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照公示的认缴出资时间办理了变更登记或备案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实缴出资到位,在年报中公示的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时间与实际出资时间或出资额相差不超过1年或30%的,且企业无明显主观故意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国家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实施前(2014年3月1日前)实缴出资到位的企业,在年报公示中填报的股东及发起人的实缴出资时间填报错误或未填报实缴出资时间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企业实缴出资到位,但在年报公示中将债权出资误填为货币或现金出资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首次被抽查企业年度报告中,选择不对外公示的各项财务数据,与企业实际情况差额小于20%,且企业无明显故意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首次被抽查企业的年度报告中,企业没有主观故意,明显由于小数点点错原因致使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不超过3位,以及错误把系统默认的数据单位“万元”看成“元”,致使数据错误不超过3位数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八、在本年度内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如其年报中已公示具体股权变更信息,但在企业股权是否变更栏目误填为“否”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股东出资信息中多个出资人出资数额填报错误或者出资数额合并填报,但其出资总额没有错误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企业分支机构年报财务数据由其上级公司年报公示,上级公司统一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企业税收,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年报财务数据为0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分支机构填报年报财务数据为0,由其上级公司出具证明其不实行独立核算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一、对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年报信息中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对能够取得联系的,如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上述问题的,不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二、对规定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企业经指导后已改正的,其抽查结果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的企业,不适用上述措施。

  十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26日制定的《实施包容审慎信用监管十条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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