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9 10:30:32来源:湖北省咸宁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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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湖北
  • 颁发时间:2021-08-1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日期:2021-08-12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信用相关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中心、所、协会,高新分局、执法支队:

  现将《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

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1〕130 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要求,将信用监管作为贯穿各业务领域和业务环节的基础性工作、系统性工程和重要着力点,聚焦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组织实施示范工程,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协同性和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守住社会安全底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以食品、特种设备等生产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企业监管为切入点,推进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不断完善企业信息公示、信用承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举措,形成行之有效的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稳步推进市场监管其他领域信用监管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重点领域企业台账。根据行政许可情况建立我市重点领域企业清单(见附件1),厘清监管对象底数,建立动态台账。(责任单位:注册许可科、食品生产科、特设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按照重点领域企业清单配合省局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的企业进行分类标注(责任单位:科信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实施动态调整(牵头单位:科信中心;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科、特设科、注册许可科、高新分局、执法支队等具有审批、监管、执法办案等职能的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建立重点领域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机制。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总局重点归集公示事项清单(见附件2),结合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级重点归集公示事项清单,明确信息归集的重点。(责任单位:注册许可科、食品生产科、特设科、高新分局、执法支队等具有监管职能的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9月)在公示系统设置重点领域信息公示模块,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重点领域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含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下同)结果等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归集到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科、特设科、注册许可科、高新分局、执法支队等具有审批、监管、执法办案等职能的科室(单位)、科信中心,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用承诺。推动在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等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制定格式文本,引导企业通过公示系统主动公示信用承诺,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和社会监督。依法依规推进重点领域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建立告知承诺清单。(牵头单位:注册许可科;责任单位:具有审批职能的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核查发现企业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责任单位:具有审批、监管、执法办案等职能的科室(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大力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按照总局统一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协助省局优化完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配合省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责任单位:信用科、科信中心,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根据省局工作进度推进)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对重点领域企业主要风险点实施定向监测,对整体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数据挖掘、预警。食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监管机构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建立完善专业模型,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在事中事后监管中采取差异化措施,实现监管资源科学配置。(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科、特设科、科信中心,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根据省局工作进度推进)

  (五)统筹推进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全面梳理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牵头单位:食品生产科、特设科,责任单位:质量科、食品经营、抽检科,高新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时限:持续推进)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之外,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提高发现问题能力。(牵头单位:信用科,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科、特设科以及具有监管、执法办案等职能的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规范实施重点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重点领域监管机构、执法办案机构、信用监管机构建立协同管理工作机制,按照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依法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牵头单位:信用科、食品生产科、特设科,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以及具有监管、执法办案等职能的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约束惩戒。梳理重点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和监管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响应和反馈机制。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对重点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以及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实施集中公示、重点曝光。(牵头单位:信用科、食品生产科、特设科,责任单位:科信中心以及具有审批、执法办案等职能的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完善重点领域企业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条件、程序,探索推广信用修复提醒服务,引导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对存在违法情节较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的企业,严格适用信用修复条件,加大失信约束力度。(牵头单位:信用科、食品生产科、特设科,责任单位:具有审批、监管、执法办案等职能的科室(单位)、科信中心,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时限:持续推进)

  (九)加强信息共享应用。加大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开放共享力度,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探索重点领域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市场化应用,不断拓展应用场景。加强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引导消费者和企业合作方根据企业信用程度评估消费风险、商业合作风险,切实用市场力量约束企业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科信中心、消保科、信用科、12315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加强宣传和引导。在重点领域弘扬诚信理念,充分应用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诚信理念的宣传和推广。适时发布严重失信典型案例,加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公众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社会监督。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发挥行业信用管理作用。(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宣传科、食品协调科、食品生产科、食品经营科、抽检科、特设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一)强化信息化建设。按照《实施意见》及配套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配合省局完成公示系统、重点领域审批、监管、案管等相关系统改造、对接工作,为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应用和系统建设等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科信中心,完成时限:根据省局工作进度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科,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执法监督科、注册许可科、信用科、价竞科、广告科、消保科、质量科、食品协调科、食品生产科、食品经营科、抽检科、特设科、计量科、宣传科、科信中心、12315中心、高新分局、执法支队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职责做好重点工作任务的细化落实和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督促指导。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要健全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任务落地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信用监管机构要抓好统筹协调,完善相关制度规范;重点领域监管机构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信用、管业务就要管信用”的要求,加快推进主管行业、领域的信用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机构要为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应用和系统建设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要加强对各地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着重加强对重点领域监管对象清单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数据归集的指导工作。各地要加强对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分析研判,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拓展领域,并认真总结提炼先进典型经验。市局将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省局要求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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