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2-02-09 14: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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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安徽
  • 颁发时间:2012-2-7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芜湖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12-1-1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2月1日市政府第5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引导合理住房需求,加快城市化步伐,现结合芜湖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

(一)全面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遵循“保障性住房优先发展、商品房开发合理布局、基础配套设施超前谋划”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组团式发展,强力推进产业新城建设,逐步形成“以产业新城为载体、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以宜居投资(集团)公司为融资主渠道、以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单列和政府性投资补助为保障”的发展思路,对各产业新城中列入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项目地块、规模、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强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开工。2012年,全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5.2万套、廉租住房0.91万套,竣工保障性住房0.8万套,完成棚户区改造0.82万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0.23万户。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按照加大增量、激活存量、集约节约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出让规模,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首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年度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三)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形成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并举的多层次、宽领域住房保障体系。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统筹资金、统筹使用、统筹管理。积极探索和完善诚信保证、承诺、担保等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严格准入与退出机制,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切实加强租后管理,严格租赁合同,落实管理主体。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功能和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查处。

(四)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加强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2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同比涨幅控制在当年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

(六)营造信贷和融资的良好环境,鼓励和支持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继续落实好居民自住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利率优惠政策。同时,各商业银行要对违反我市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依法适时调整预征率。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住建委抄告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的重点稽查。

(七)从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开发项目按期开工、竣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必须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开发时序约定,凡因开发企业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工且超过3个月、未完成年度开发量或达到预售条件未预售的,一律转为现房销售。

对延期开发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九)按时收缴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地块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负责清缴;因开发企业原因逾期未缴纳的,按合同约定追缴滞纳金,并对欠缴土地出让金或滞纳金的开发企业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逾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根据约定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扣缴(每次不少于预售资金额的50%)。

(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实行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宜居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制;对稳定房价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制,市住建委、监察局、国土局、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约谈、考评、问责机制,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上述工作纳入县区、相关开发区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各县区政府、相关开发区、市直部门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保障市场有效供给

(十一)合理调节土地供应规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

(十二)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项目,要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保证住宅项目用地出让后按时开发投资建设。新增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全部实行“净地”出让。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行政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征收。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委等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期限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其在报建环节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煤气入户安装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征收;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序进度开竣工的项目,其后期项目上述费用连同前期推迟缴纳的上述费用立即征收,并且其他后续项目上述费用一律在报建环节征收,否则,停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停止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十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生态、节能和中小户型普通住房。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其建设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至办理初始登记时缴纳: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90平方米及以下的户型占总套数50%及以上;

2.达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住宅;

3.住宅小区全部使用太阳能或地(水)源热泵;

4.全装修住宅占总套数的50%及以上。

(十五)加快已出让土地开发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或虽开工但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面积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闲置土地处置,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引导合理住房需求,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十六)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芜湖市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二手房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执行),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70平方米以上的,财政部门再给予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70平方米及以下的,财政部门再给予1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十七)鼓励实用和专业人才在芜湖就业创业。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下列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给予所纳契税100%补助。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按以下标准给予再补贴: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

(十八)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商品房,人均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准予房主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45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可以通过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十九)规范已享受补助的房产转让。已享受市政府以往年度及本意见相关财政补助政策的普通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否则退回已享受的财政契税补助和购房补贴。

(二十)规范购房补助、补贴政策适用时限。符合第十六、十七条款的购房人购买的新建自住商品住房,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政策,并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日期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购买的商品住房由购房人选择按芜政〔2011〕56号文件或按本文件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政策。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补贴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房改售房、直管公房、拆迁安置商品房、拆迁安置存量房、房屋互换等交易类型,以及购买定向销售房、单位集资建房、购买部分产权或部分赠与、部分继承及同一户口簿内家庭成员之间房屋产权转让等交易行为,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

(二十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提率;对因房屋征收造成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强化服务管理,规范住房市场行为

(二十二)切实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协调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供水、供气、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促进房地产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切实改善服务环境。市国土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会同项目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约投资建设,增加市场供应量,改善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住房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十三)规范收费行为、创新审批机制。规范收费科目,建立收费明白卡制度;建立健全集中办公、并联审批、缺席默认、限时审结制度,取消所有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创建一流的审批服务机制。

(二十四)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研究和市场走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信息分析和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二十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每次不少于2万平方米、对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条件而开发企业不申报预售的项目以及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开发建设的项目一律转为现房销售的规定。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二手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完善落实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一价清”及备案制度。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出让金、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散布虚假信息、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欠缴出让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延期。

(二十六)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注重住宅品质的提升,加强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和环境配套的监管,让老百姓住上安心房、舒心房。

六、本意见执行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由市住建委、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市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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