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

2010-11-23 11:29:53

扫描二维码分享
  • 城市:北京
  • 颁发时间:2008-04-0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08-04-02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4-2

执行日期:2008-4-2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要求,根据《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和《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基本住房需要,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完成了《北京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目前,该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根据《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 年)》和《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基本住房需要,加快解决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综合考虑北京市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根据城市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计划管理,引导和规范其它商品住房供应,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有保障,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有支持,高收入家庭住房有市场的住房供应模式。

  (二)优先解决本地居民住房困难和自住性住房需求,统筹考虑引进人才、来京创业常住人口等其他群体住房需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优先供给旧城区风貌保护修缮整治工程涉及的居民、居住在城镇危房中的居民、中心城区功能调整涉及的居民以及其他中等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总量控制,分步实施,力求做到年度住房供需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三、住房发展目标

  (一)完善符合首都特点的住房保障制度,到“十一五”期末,使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推进新城建设,加快中心城功能调整,坚持保护古都风貌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并重原则,按照“修缮、改善、疏散”方式,推进旧城房屋保护修缮工作,有效疏散旧城区人口。

  (三)2009年,计划新建住房283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850万平方米,其他政策性住房38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不包含限价商品住房)1600万平方米。

  (四)2009年底前,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建立健全廉租住房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租房补贴标准。

  四、区位布局

  (一)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确定的城市空间结构,统筹中心城、新城、小城镇住房建设协调发展,结合新城建设将住房建设重点向新城转移。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新建住宅布局在集中供热区域。

  (二)强化公共交通的引导作用,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对交通设施条件的需求,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主要安排在规划轨道交通、公共交通沿线。

  (三)促进社会公平与融合,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消费层次对住房的需求,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种类型、各个层次、各类群体住房的混合布局,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五、住房供应结构

  2009年新建政策性住房占新建住房总量的40%以上;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占新建住房总量的70%以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住房规划设计指导,严格执行住房套型设计面积标准,提高服务和审批效率,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计划开工建设。在落实好2006—2010年住房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做好2008—2012年全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于2008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用地计划管理,科学合理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化用地供应结构和时序,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其它商品房建设。

  (三)加强住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建设工程执法检查。落实项目负责人制度,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过程控制。加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努力实现住宅与配套工程同步交用。

  (四)加强对工程规划、设计、四新成果应用、节能环保、配套设施建设等各个环节的指导和服务,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做好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居住品质,适应居民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休闲娱乐、社会福利等方面的需要。

  (五)统筹考虑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加强对农民工居住场所的管理,建设创业人才周转住房。加强科技园区内配套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新建配套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定向出租给园区内创业人才。

  (六)对涉及拆迁的住宅项目用地各区县要加大协调力度,适当建设定向安置用房,加快拆迁工作进度,确保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七)市、区(县)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对结转住房建设项目要确保按时推进,对新建项目要按期开工建设。加强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计划管理,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管,对落实计划不力及违反计划的行为追究实施单位的责任。

  (八)及时做好新建(含配建和集中建设)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工作,确保市、区(县)两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附件1:2009年保障性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用地分布示意图

  附件2:2009年可投放居住用地分布示意图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专 题
返回顶部
扫描二维码分享
返回顶部
{"code": 200, "msg": "u5df2u7ecfu4e0au4f20u8fc7uff0cu4e0du8981u91cdu590du53d1u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