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
各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T/CREA 011-2024)发布实施,我会对《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稿)》(中国房协〔2022〕4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附件: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2025年6月16日
附件: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推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行业实践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房协”)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用评价工作的目的是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诚信履约,督促企业防范风险和信用修复,提升行业自律水平,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价工作的公信力。
第三条 中国房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会员自愿参加。中国房协可根据需要对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主动评价。参评企业随时申请,中国房协每年分批公示、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T/CREA 011-2024)实施。信用评价指标包括资产负债、开发经营、公共信用信息、社会责任和社会评价等五个维度。基于对各项指标的评分,综合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A、B、C、D四个等级。A等级表明企业信用较好;B等级表明企业信用一般;C等级表明企业信用存在较多问题;D等级表明企业信用风险很大。其中,A等级分为AAA、AA、A。AAA级:表明信用很好;AA级:表明信用良好;A级:表明信用较好。
中国房协仅发布A等级评价结果。
第六条 申请参评企业须是成立时间(以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满三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近两个年度房地产业务收入在总收入的占比不低于50%。房地产业务收入包括房地产销售、租赁、物业管理和服务收入等。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程序包括申报、初评、审议、审定、公示、公布等阶段。
(一)申报。参评企业登录“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http://credit.fangchan.com/),在线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参评企业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二)初评。“信用评价系统”对企业填报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核验,之后结合公共信用信息实施在线评价,得出企业信用初评结果。
(三)审议。中国房协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有必要现场核实的,参评企业应予以配合。
(四)审定。经审议后的信用评价结果,提交中国房协驻会会长办公会审定。
(五)公示。经审定的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中国房协官方网站中房网(http://www.fangchan.com/)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有实名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的,中国房协组织复查,对确实有问题的企业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六)公布。公示期结束后,对于没有异议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中房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企业可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内重新申请信用评价。信用等级可在“信用评价系统”查询。根据参评企业需要,中国房协可提供专项信用报告。
第九条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企业如遇重大业绩调整等情况,可申请再次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中国房协对企业信用状况组织实施动态监测。若发现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国房协反映。参评企业在参与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有上述行为的,取消信用等级;由此给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损害、引发纠纷的,由参评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中国房协发展部具体负责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中国房协建立信用评价专家库,为行业信用建设提供智库支持。所有参与中国房协信用评价工作的外部专家和协会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帮助企业弄虚作假,不得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国房协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房协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稿)》(中国房协〔202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