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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6-24 14:31:06 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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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企业建议,为完善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标准》(2025年10月1日发布),确保有效实施,我们对《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管理办法》(中国房协〔2025〕24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2026年6月24日

  附件: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管理办法》于2025年10月22日制定;2026年6月17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代建市场秩序,提升代建企业运营水平,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体系,推动房地产代建业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发展实践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房协”)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工作依据《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标准》(T/CREA053-2025)实施。评价指标包括经营发展能力、管理能力、产品能力、品牌能力和加分项等维度,通过对各项指标评分,确定代建企业综合能力等级(或星级)。

  第四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工作在中国房协会员中开展。中国房协每年组织评价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中国房协代建分会职责:

  (一)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二)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初步评审;

  (三)组织专家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评审;

  (四)受理和处理评审结果异议;

  (五)组织评价结果公示和公告;

  (六)制作证书与核发。

  第七条 第三方评审机构职责:

  (一)依据评价规则、工作流程进行评价;

  (二)不披露、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在评价过程中获悉的申报单位相关信息;

  (三)负责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验、量化评分,出具初评结果;

  (四)负责处理补充材料、异议材料等技术复核工作;

  (五)为申报单位出具《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报告》。

  第八条 评审专家职责:

  (一)依据评价规则、工作流程进行评价;

  (二)不披露、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在评价过程中获悉的申报单位相关信息;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集体研判并形成处理意见;

  (四)结合初评结果进行复核评审,独立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中任意一项或多项;

  (三)开展代建业务时间满三年;

  (四)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同时申报,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相同、控股关系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

  (五)近一年内无经营异常记录,且申报时保持正常经营状态。

  第十条 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价:

  (一)近三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

  (二)近三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

  (三)存在通过商业贿赂、串通投标、虚假应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代建业务的行为;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行为涉嫌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代建业务开展构成重大风险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评价采取两阶段评审制,初步评审和复核评审。

  (一)初步评审。中国房协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核验,进行量化评分,出具初步评审结果。

  (二)复核评审。中国房协代建分会组织评审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独立复核,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中国房协代建分会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如对结果有异议,申报单位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附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中国房协代建分会受理异议后,交由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异议事项进行技术复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异议处理意见》,说明维持、调整或撤销原评审意见的理由。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审机构依据最终评审结果为申报单位出具《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最终评价结果在中国房协官网(中房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的,中国房协代建分会组织核查,对确有问题的企业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七条 公示期结束后,评价结果通过中房网等媒介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十八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重新申请评价。评价结果可在“中房网—代建专栏”中查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证书由中国房协统一制作并核发。证书应载明以下信息:企业名称、评价等级、颁发日期、发证机关、证书编号、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申报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中国房协代建分会申请办理证书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其他需要变更证书载明信息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发现申报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降级或撤销评价等级的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合作机构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评价规则、评价流程规定程序开展评价工作的;

  (二)未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三)在评价前对申报单位做出评价结果承诺的;

  (四)向申报单位乱收费(包括赞助费)或索取财物的;

  (五)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与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六)泄露申报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评价规则、评价流程规定程序开展评价工作的;

  (二)未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三)在评价前对申报单位做出评价结果承诺的;

  (四)向申报单位乱收费(包括赞助费)或索取财物的;

  (五)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与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六)泄露申报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国房协反映。申报单位在评价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其评价等级,由此给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损害、引发纠纷的,由该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所有参与评价工作的协会工作人员、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审专家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申报单位商业秘密、帮助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中国房协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工作坚持非营利原则,中国房协不收取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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