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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发布,5月1日起施行

曲涛2023-01-29 12:03:18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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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阅读:《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中房网讯 (曲涛/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公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称《办法》) ,就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以及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作出具体规定。据悉,该《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上,《办法》规定,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方面,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

  其中,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根据《办法》,对于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等条件。

  《办法》强调,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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