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汇编及业内解读       

2018-05-31 15: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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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发布时间:2018-05-31
  • 报告类型:市场报告
  • 发布机构:中房研协

  【政策汇编】

  天津将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总量,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大幅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开工上市,对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开发企业,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我市参与土地竞买。同时,将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炒买炒卖、规避调控政策、制造市场恐慌等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辽宁出台多项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大力推动县城房地产去库存,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和房地产市场发展长效机制,同时坚决遏制各种炒房行为。在加强对热点区域商品住房价格审查方面,要求开发企业在售楼处的明显位置要公示销控表,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制度。在土地供应管理方面,各地区要掌握好供地节奏,管控好土地价格,防止出现高地价、高溢价项目,防止住房价格成本性上涨。

  丹东印发《关于坚决遏制投机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加强已购商品住房交易管理,对非本地户籍人员身份证明、购房时间、购房区域等交易要件信息严格审核,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备案,国土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对非本地户籍人员中,且在本地无企业、无工作的人员在限制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第一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第二套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到60%以上,贷款利率上浮20%以上。要加强土地出让成本管控,调整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加强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管控。

  厦门印发《关于加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计划公开出让一批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积极推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积极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方面;支持将暂无安置需求的安置房、国有收储土地上的空置房屋、可供租赁的零星直管公房等存量房屋,交由专业化国有房屋租赁企业统一管理、运营。力争在2018年底前在各园区内及周边建设配套不少于10万平方米、2000间租赁公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从事租赁住房建设及经营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湖南省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要求,密切关注可能存在风险的房地产开发、中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建在售楼盘,以及房地产行业全方位、房地产业务全过程可能出现非法集资的行为;重点监测烂尾楼盘、商品房团购及在建在售楼盘项目资本金与预售资金的受控与解控过程,及时发现、叫停监管帐户异动及商品房团购不规范、违规套取项目资本金或预售资金等行为。

  大连出台《关于调整租赁住房配建范围和比例的意见》明确,扩大租赁住房配建范围,提高配建比例,最高达30%;土地溢价率最高上限设定70%,达到上限后竞配建租赁住房面积;约谈甘区房企和中介机构稳定房价,将严惩散布限购谣言者。同时出台《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住宅用地挂牌交易措施的建议》,确定抑制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溢价异常的调控机制,将土地溢价率最高上限设定为70%,达到上限后,竞配建租赁住房面积,起竞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增幅为60平方米的整数倍,避免出现高溢价宗地和“地王”。

  新疆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涉及房企整治的内容有: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认购、预定、排号、排卡、入会等方式或以借款、理财、保险等名义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购房款等费用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涉及房产中介内容有: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赚取房屋交易差价;中介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未查看房屋及权属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北京发布《关于加强限房价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规定限房价项目可售住房销售限价与评估价比值高于85%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限价规定自行销售;比值不高于85%的,由市保障房中心收购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对不转化的限房价项目增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挂牌文件中关于建设标准、限定的销售均价和最高销售单价的要求,在销售时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服务,不得捆绑精装修,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太原下发差别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最新调整方案,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之前购房合同总价的20%调整为30%,贷款利率由之前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85倍调整为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倍。贷款购买1套住房后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之前购房合同总价的30%调整为40%,贷款利率由之前不低于基准利率调整为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建议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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