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裁参考|美国开发项目制是怎么运作的

市场报告 2026-09-16 11: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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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发布时间:2026-09-16
  • 报告类型:市场报告
  • 发布机构:克而瑞

  导语

  易居中国董事局主席、克而瑞深度智联董事长周忻前几天讲过一个老故事。2012年,他带着一批中国地产职业经理人去沃顿商学院游学,一位研究房地产的著名美国教授,开场第一句话是:“我不懂中国房地产,我给大家上的课,是中国房地产以外的房地产。”教授的意思很直白:全世界的房地产开发,都是项目公司制。只有中国,过去这一轮用的是集团式。

  828新政,确立了中国房地产开发新模式,从集团制向项目制转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结合中国房地产开发新模式的背景,梳理美国房地产开发中"项目制"的运行机制,并讨论其中可供中国开发商参考的经验,以及那些表面上相似、实际应用时需谨慎对待的部分。  

  一、为什么研究美国项目制

  2026 年 8 月 28 日,围绕房地产开发新模式,相关部门密集推出房地产开发、销售、融资及个人住房贷款等配套政策,房地产行业进一步进入开发模式重构阶段。

  在这一轮政策调整中,项目与集团信用关系如何重构,成为理解房地产开发新模式的一个重要切口。

  与此同时,保交楼仍在推进,部分曾经位居行业头部的开发商相继进入债务重整或出清流程。

  这两条线索放在一起,构成了开发商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未来的房地产开发中,集团与项目之间应当是怎样的关系。

  市场上较为普遍的一种说法,是通过设立项目公司,使项目风险不传导至集团。这一说法在方向上值得重视,但对照美国市场的实际运行机制,其表述存在被简化的地方。

  美国是全球房地产开发中项目制运行较为成熟的市场之一。观察其真实机制可以发现,项目制并非让项目脱离集团独立运作,其设计重点在于通过合同,在特定环节明确集团信用的介入方式与责任边界。

  当前需要警惕的一种理解,是把项目制简单等同于集团退出。这一理解的问题在于,项目一旦出现风险,销售环节的连带责任、购房者的相关诉求、地方层面的协调要求,最终仍会传导回集团。本文希望借助美国市场的运行机制,澄清项目制这一概念。成熟市场的项目制,核心在于集团责任的分层化、契约化与可预期化,而非集团的简单退出。

  二、先厘清三个常见误读

  在展开美国市场的情况之前,有必要先厘清三个流传较广的误读。这些误读若不加澄清,可能影响对后文的理解。

  误读一:项目制等同于"一项目一公司、风险零传导"

  这一说法在国内被反复提及,但对照美国的实践并不准确。美国市场的实际情况,需要从三个递进的层次来理解。

  第一层是基本追索结构。贷款原则上以项目资产和项目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即通常所说的有限追索结构,而并非无追索。

  第二层是发起人支持。贷款合同可能要求发起人提供完工担保、成本超支担保、环境赔偿等支持安排。这类安排在商业地产建设融资中较为常见,但具体责任范围取决于项目、贷款人及融资合同。美国商业地产融资结构本身较为分化,银行、债基、险资、证券化产品、私募信贷、合资股本等各成体系,并不存在统一的担保标准。

  第三层是责任例外。即使贷款总体属于有限追索,一旦借款人或其控制人触发欺诈、虚假陈述、挪用资金、故意破坏抵押物、破产欺诈等特定行为,发起人可能重新承担个人或主体层面的完全责任,即通常所说的责任例外条款。

  上述三个层次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图景:项目资产是第一偿债来源,发起人在约定范围内承担支持责任,特定违约事件触发额外追索。

  由此可见,在美国的实践中,项目制并不意味着项目出现风险与集团无关;集团在何种情形下、以何种方式介入,往往已在贷款合同中作出约定。风险在形式上被隔离,集团责任在实质上仍然存在,这是理解项目制的关键。

  误读二:项目制等同于项目公司独立融资

  美国市场的实际情况是,一个典型的大中型项目,资金提供方往往有多家:建设期贷款银行(常为银团)、夹层贷款方(如有)、优先股资本方(如有)、普通股权投资人(机构有限合伙人),以及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开发商自身。大型城市综合体的资本来源更加多元。

  由此可以看出,项目制的核心并不在于集团单独承担融资,而在于项目层资本的社会化,即以更多元的资本来源,替代对集团单一信用的依赖。

  集团(开发商)的出资占比通常不高,大部分资金来自外部机构。但集团的责任并未因此减轻。资本来自不同主体,集团作为发起人,仍需按合同承担担保与完工责任,机构投资人亦可通过合同与法律途径追责。

  误读三:项目制意味着美国开发商都不再以集团形式运营

  美国市场规模最大的几家开发商,包括 Related Companies、Tishman Speyer、Hines、Lennar、PulteGroup、D.R. Horton 等,均为大型集团,并非不存在集团化经营。

  ·Related Companies 参与开发管理Hudson Yards(曼哈顿超大型综合体)等项目;·Tishman Speyer 是全球性开发与投资集团;·Lennar、PulteGroup、D.R. Horton 长期位居全美住宅开发前列,是典型的全国性集团。

  从美国成熟商业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项目制并未取代开发商集团,而是形成了集团平台与项目主体并存的组织结构,集团仍然是项目的主导方。

  项目制改变的是集团与项目之间的关系,而非集团本身的存在。集团从项目的唯一信用来源,转变为发起人、担保责任方与资本组织方。

  三、项目制解决的核心问题

  在厘清上述误读之后,可以回到一个更基本的问题:

  项目制究竟要解决什么。

  可以概括为一句话:项目制的价值,在于解决风险的识别、分配与定价问题,而不在于单纯的风险隔离。

  在集团兜底模式下,所有项目的风险最终汇总至集团层面,资本市场难以对每个项目分别定价,优质项目与风险项目在融资成本上相互牵连。

  这正是过去几年国内部分开发商"一损俱损"的微观机理:个别主体出险,整个板块的融资成本同步上升。

  项目制的实质,是把项目变成一个可被独立识别、独立评估、独立定价的经营单元。

  其背后是一套三段式逻辑:风险由谁承担,风险如何定价,不同风险由什么资本承担。以美国典型开发项目为例,风险大致按以下方式分配:

1

这一风险分配逻辑,是理解项目制运行的基础。由于不同风险对应不同的承担者,不同风险偏好的资本得以进入项目:银行承担放款范围内的建设风险,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承担运营风险,股权资本获取剩余收益。风险的可分配,构成了资本可组织的前提。
要实现这一点,需要四层机制协同运行:

1

  四层机制需要协同运行,任何一层的缺位都会削弱整体的效果。

  这正是过去几年国内部分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法律形式上设立了项目公司,但融资仍依赖集团担保,销售回款仍由集团统一调配,风险最终仍汇聚于集团。

  从头部开发商与成熟案例的实践来看,美国市场在长期市场化发展中,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项目主体、机构资本、开发融资、现金管理和风险处置机制。

  中国政策调整的方向有其合理性,但要达到这样的成熟度,需要时间,也需要结合中国国情重新设计。

  机制一:项目层资本——资金的来源

  先讨论资本,再讨论融资,是因为资本是融资的前提:银行在放贷之前,项目需要先形成可验证的股权资本基础。

  项目层资本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项目的资金从哪里来。

  4.1 四层资本结构(典型示意)

  美国项目层资本存在一个常见的分层结构(具体比例因项目而异,此处为示意):

1

  这一分层结构具有明确的分配顺序:项目产生现金流后,先偿付高级债务,再补足储备,再支付夹层,最后才轮到股权回报。任何一层的违约,都可能触发上层的交叉违约。
需要说明的是,高级债务通常只覆盖项目总资本的一部分,具体比例取决于项目风险、资产类型、发起人实力及融资市场环境,并不存在统一的美国标准比例。
4.2 普通合伙人与机构投资人:资本与开发管理权的分离
美国项目层资本的另一个关键设计,是资本出资与开发管理权的分离。典型安排(示意):

  其中两点需要说明。

  第一,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取决于项目实体形态。美国房地产合资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管理人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实现不同程度的责任安排,具体取决于合伙协议与担保结构,不能简单概括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回报机制采取门槛加分成的形式。机构出资方在不少交易中要求优先回报,超过门槛后,普通合伙人通过绩效分成分享超额收益。每个交易的具体结构都不相同,不存在可以套用的标准数字。

  这一架构的意义,不在于让开发商减少出资,而在于实现资本出资与开发管理权的分离:机构投资人提供主要资金,开发商提供专业能力,双方以合同界定权责。国内开发商若仅关注杠杆本身而忽视合同约束,难以真正实现这一机制的效果。

  4.3 案例:Hudson Yards——超大型综合体的分阶段融资

  以 Hudson Yards(曼哈顿西侧,28 英亩铁路场上盖开发)为例。这一案例值得关注之处,不在于资本方的数量,而在于:一个超大型城市综合体,如何通过不同项目主体、合资安排和分阶段融资,持续引入不同期限、不同风险偏好的机构资本。

  Hudson Yards 是一个超长周期的城市综合开发:土地为长期租赁安排(涉及纽约公共机构),开发持续十余年,包含写字楼、住宅、商业等不同业态。

  在开发平台的股权安排上,主导方 Related Companies 与加拿大养老金背景的机构资本Oxford Properties(安大略省市政雇员退休系统OMERS 旗下)在总开发平台层面是 50-50 的合作伙伴(据 OMERS 官方历史与行业媒体报道);

  在具体楼栋、具体资产层面,权益再做切分。例如 50 Hudson Yards 即由Related、Oxford 与日本三井不动产美国公司(Mitsui Fudosan America)三方共同投资。

  Related在项目开发中承担核心开发与组织协调角色,并通过不同项目主体、合作开发和融资安排引入外部资本。这一平台层对等合作、资产层分层引入的结构,是项目层资本分层的直观样本。

  不同物业、不同楼栋、不同阶段,各自有独立的项目主体和融资安排:· 写字楼:通过预租给大型企业租户获得信用支撑,再安排建设融资与长期资本,部分楼栋由知名机构投资人联合持有;· 住宅塔楼:单独安排建设期融资,完成后进入销售或持有运营;· 商业:独立融资,建成后纳入长期持有组合;· 基础设施建设:另辟资金渠道(包括政策性资金安排)。

  这一案例对国内有三点参考:

  1.   一个项目在财务上往往是一组项目,按物业、阶段、项目主体切分,每块单独融资、单独匹配资本;

      2. 机构资本并非同质,养老金追求长期稳定收益,写字楼依靠租户锁定信用,住宅依靠销售回款,商业依靠持有运营,不同资本按各自的风险偏好进入;

  3. 开发主导方的责任并未因此弱化,而是趋于可预期,各层合同对责任主体、触发条件作出约定,风险处置依据合同执行。

  五、机制二:项目层融资

  资本到位之后,第二个问题是项目如何融资。这一层较为直接,也容易被国内开发商误解。
5.1 银行放贷的核心审查要点
在美国,开发商向银行申请建设期贷款,银行的核心审查要点大致包括:
1. 地段——位置是首要变量;2. 土地价值——土地现值与贷款的关系;3. 开发总预算——总成本是否合理、超支风险的大小;4. 建成后价值预期——项目完成时能值多少钱;5. 销售/去化预期——多久能实现退出;6. 发起人过往业绩——开发商的交付记录与财务能力;7. 自有资本投入——开发商自己投入多少资金。
这些审查要点,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写入了公开的监管手册。货币监理署(OCC)的《商业房地产贷款监管手册》是公开文件,可查阅原文。
5.2 贷款价值比与贷款成本比需要区分
此处有一个容易被混淆的地方,即把贷款价值比(LTV)和贷款成本比(LTC)混为一谈。

  需要区分两个层面。

  第一,美国监管体系对不同类型房地产贷款设有监督性的贷款价值比指导上限(跨机构指引,OCC/美联储/FDIC 联合框架),这是银行端的监管口径。

  第二,实际建设期贷款的贷款成本比、贷款价值比水平由市场谈判决定,不同项目差异较大,并不存在统一的美国标准。同一市场中,优质开发商的核心地段项目可能获得较高的成本覆盖比例,高风险项目则需自带大量股权。

  对国内而言,混用这两个口径,可能导致融资不足或融资过度。

  5.3 HVCRE:以银行资本成本约束项目资本真实性

  讨论建设期贷款,需要提及 HVCRE(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高波动商业房地产)。

  这是 2013 年由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合发布、2015年 1 月生效的银行监管资本规则(载于各机构的监管资本规则,如联邦法规 12 CFR Part 324 等,后续有修订)。其性质需要先说明:

  HVCRE 是银行监管框架下对特定高波动商业房地产贷款(含收购-开发-建设贷款)的资本计提处理。对被认定为 HVCRE 的贷款,银行须按 150% 的风险权重计提监管资本(普通商业房地产贷款为 100%)。

  150% 风险权重意味着,银行每发放此类贷款,占用的监管资本显著高于普通贷款,银行端的监管成本相应提高。

  监管同时设置了豁免通道。满足特定条件的开发-建设类贷款可不被认定为 HVCRE,其中与资本结构相关的核心一条是:

  借款人须贡献至少15% 的"建成后价值"作为资本,且该资本须以合同约定保留在项目中,直到贷款被偿还、项目出售或转为长期合格贷款。

  需要理解这条规则在监管体系中的位置。15% 并非政府对开发商出资的直接规定,而是银行监管资本框架下的一项条件安排,其作用机制是资本占用,而非出资命令。同时,这一条件适用于符合特定监管定义的相关开发-建设贷款及其豁免判断,并非所有商业地产开发贷款均适用。

  这一规则实际起到两个作用。对银行而言,发放建设贷款后,若开发商资本不到位或中途撤资,银行承受的监管资本成本上升,这是银行端最直接的约束。

  对开发商而言,银行出于自身资本效率的考虑,会要求开发商真实出资并锁定在项目中。监管通过银行的资本偏好,间接约束了项目资本的真实性。

  对中国的启示(此处仅讨论机制逻辑,不涉及具体数字建议):HVCRE 的可借鉴之处,并不在于复制 15% 这一数字,而在于监管可以通过资本占用、风险权重等工具,提高金融机构对项目资本真实性和发起人风险承担的要求。

  中国的风险权重体系同样可以对项目资本不实、股东抽逃资本的贷款设置惩罚性权重。

  5.4 案例:11 Hoyt——观察项目层建设融资的一个样本

  以布鲁克林住宅项目 11 Hoyt 为例。

  这一案例值得关注的有三点:

  · 建设期贷款只覆盖总成本的一部分,剩余大部分资金需由股权资本(发起人自有与机构股权)先行安排到位;

  · 融资为分层结构。约 3.4 亿美元高级建设贷款(JPMorgan 为记录贷款人)加约 4000 万美元夹层融资(iStar),即使由顶    级开发商主导,资金也由多家机构分头提供、分层承担风险;

  · 不能从"贷款覆盖约 55% 成本"直接推出"发起人自掏 45%"。这里的约 55% 是贷款占总开发成本的比例(LTC,贷款成本比,约 3.8 亿 ÷ 约 6.85 亿),而非监管口径的贷款价值比(LTV),两者需区分(行业报道中有时混用这两个口径,需以交易文件为准)。

  更重要的是,项目总资本等于高级债务、夹层(如有)、优先股权(如有)、普通股权(发起人与机构有限合伙人)之和。若存在合资股权或优先股资本,发起人的实际现金投入可能低于上述比例。融资结构与发起人出资结构是两回事,这是分析美国项目时容易出错的地方。(说明:本案例数据来自公开行业报道的一致口径,非已核实案例。)

  六、机制三:项目层现金流——资金的流转

  资本与贷款到位之后,项目层现金流的管理是另一项关键机制,也是国内开发商容易忽视的部分。
6.1 项目账户:资金的控制安排
美国建设期贷款合同通常会对项目账户、销售收入归集、储备账户和资金支付设置较严格的控制安排。
常见的控制形式包括:· 锁箱(Lockbox):销售/租赁收入归集到指定账户。硬锁箱从第一天即生效,触发式锁箱则在特定条件(如偿债覆盖不足)触发后生效。不同项目、不同贷款人采用的形式不同;
· 储备账户(Reserves):利息储备、税险储备、完工储备等分账核算;
· 借款人操作账户:开发商控制的小额日常账户,用于日常支付。
这套账户体系的设计逻辑,是确保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优先用于偿债和完工,而非被挪作他用。控制的松紧程度取决于贷款人、项目类型和市场环境,住宅开发与稳定运营型商业地产的现金管理结构差异较大,并不存在统一的硬性要求。
6.2 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投放
建设期贷款并非一次性发放,而是按工程进度分批放款,即提款(Draw)机制。具体提款安排由贷款预算、工程计划、第三方检验、剩余成本测算及贷款合同共同确定。一个住宅项目的示意性提款节奏大致如下(示意,不代表市场统一标准):

  每次提款通常需满足一组条件:
1. 资本先行——贷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人或发起人按照约定先投入或同步投入一定比例的股权资本,并满足约定的资金投入条件后提款。现实中可能存在股本先行、同步投入、以土地作价计入股本等多种安排,并非所有项目统一;2. 工程进度核验——承包商确认与第三方检验;3. 预算对齐——实际成本与预算的偏差在合同容忍范围内;4. 权利清洁——承包商出具留置权豁免(lien waiver),证明下游款项已结清。
这套机制的设计逻辑,在于通过分批放款、资本先行与第三方检验等安排,降低开发方中途退出或挪用资金的风险。
6.3 利息储备(Interest Reserve)
建设期贷款中还有一项国内开发商相对不熟悉的机制,即利息储备。
其含义是,贷款人在贷款预算内设置专门的利息储备,在满足提款条件时从贷款额度中提取,用于支付建设期利息。建设期内开发商通常不需要每月自行支付利息。
这一安排并非额外优惠,而是贷款人的风险缓冲手段:· 项目按期推进时,储备覆盖建设期利息,退出时余额处理按合同执行;· 项目延期或销售不及预期时,利息储备加速消耗,进一步增加项目现金流压力。
(需要说明:利息储备是贷款额度内的预算安排,并非银行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
6.4 现金流瀑布(Waterfall)
项目产生现金流后的分配,美国市场通过合同约定的瀑布式分配顺序处理。不存在全国统一的标准瀑布,每一层的顺序和触发取决于合资协议、贷款协议、优先股条款和夹层协议的具体约定。
以下为机制示意,不代表所有项目的合同顺序:

  每一层须在上一层满足后才能开始分配,即现金流自上而下逐层分配。对国内而言,若要建立项目层现金流管理,缺乏瀑布式分配机制的项目公司账户难以真正发挥作用。账户设置再多,若资金调配仍由集团单方决定,机制便难以落地。
6.5 建设贷转长期贷款的切换
项目完工并稳定运营后,建设期贷款通常被长期融资替换,或者由保险资金、证券化产品等长期资本接手。切换条件通常包括竣工取得、出租率或销售进度达标、现金流测算满足长期贷款人的承保标准。
这一环节存在一个需要留意的风险:项目即使完工,若运营指标不达标准,长期贷款人可能拒绝接手。项目竣工并不等同于退出通道已经打通。

  七、机制四:项目层风险——出现问题时的处置

  在资本、融资、现金流之外,还需讨论风险的闭环管理,即项目出现问题时如何处置。这部分机制较为细致,也值得国内同行关注。
首先需要澄清一个概念层次:

  三者可同时存在于同一笔贷款中,但分属递进的三个层面:

  项目资产和项目现金流是第一偿债来源(有限追索),发起人在约定范围内承担支持责任(完工担保等),特定违约行为触发额外的完全追索(责任例外)。这三者不宜被理解为有限追索等同于集团兜底的单线关系。准确的理解是,项目法律主体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隔离,但发起人责任并未消失,而是通过担保、契约与特定触发条件被重新界定。

  7.1 发起人完工担保

  在美国商业地产建设融资中,完工担保、成本超支担保等发起人支持安排较为常见,具体范围取决于项目、贷款人和融资合同,不存在整齐划一的标准。

  这类担保通常覆盖:1. 按约定规格完工——项目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2. 成本超支——建设成本超出预算的部分由发起人承担;3. 限期完成——项目按约定工期推进;4. 最终资金条件——项目完成所需的资金缺口由发起人补足。

  触发后,发起人需持续注资、自行出资完成项目,这是集团责任较重的环节。

  对国内而言,若项目公司在设立时未同步配置完工责任安排,项目一旦停滞,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相关成本最终仍可能由购房者、金融机构和地方层面承担。

  7.2 责任例外条款:有限追索的边界

  有限追索存在例外。当借款人或其控制人触发特定行为时,有限追索转为完全追索。常见的触发行为包括:·欺诈;·重大虚假陈述;· 挪用资金(包括挪用本应进入监管安排的销售款项);·环境责任;·故意违约;·破产欺诈等恶意安排。

  由此可以看出,有限追索并非让项目完全脱离集团的免责安排,而是一项以特定行为为边界的契约安排。一旦触发例外条款,借款人及其控制人需以全部资产承担完全责任。

  历史上也存在开发方挪用购房资金、触发例外条款、项目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这些案例共同说明,账户机制的设置若缺乏有效执行,制度效果有限;项目账户若未处于贷款人实际控制之下,资金的挪用风险仍然存在。

  7.3 贷款重组(Workout):违约后的处置机制

  建设期贷款触发违约后,并不立即进入止赎。美国监管机构(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2023 年联合发布的政策声明(如美联储监管函 SR 23-5)提供了监管层面对审慎贷款重组的指导框架。

  在这一框架下,银行可与借款人协商:·利率调整;·期限延长;·部分本金安排;·资产与担保结构调整;· 同时要求发起人注入新增资本。

  需要区分的是,监管文件的性质是明确何种情况下合理的重组可被接受,而非为借款人提供一套政府规定的重组程序。每个案例的具体条件,取决于贷款合同与双方的谈判地位。

  这一框架的核心,在于为风险项目提供协商空间,同时不因此免除相关责任。监管支持审慎的重组安排,但发起人的资本注入义务与完工责任并不因重组而消失。

  7.4 反证:项目制并不等于风险零传导

  最后进行一项反向校核。如果项目制真能实现风险零传导,美国市场仍然出现大型项目失败的现象便难以解释。

  案例:Stuyvesant Town(纽约,2006-2010)据监管披露(卖方 MetLife提交的 SEC 文件)与公开报道,2006 年 Tishman Speyer 与 BlackRock Realty 牵头的投资人联合体(含Merrill Lynch、Wachovia)以约 54 亿美元收购了Stuyvesant Town / Peter Cooper Village,这是纽约最大的住宅综合体之一,超过1.1 万套公寓。该交易的融资安排包括大额抵押贷款与次级贷款,而发起人自有现金投入较低。据媒体报道,Tishman Speyer 自有现金投入仅约 5600 万美元(具体出资结构以交易文件为准),主要股权资金来自大型机构投资人(包括公共养老金等)。危机过程是,金融危机爆发、纽约住宅市场下行,项目依赖大规模上调租金的盈利假设无法兑现,2010 年 1 月项目违约,这是当时美国最大的一笔商业抵押贷款违约;发起团队随后失去控制权,资产交由债权人处置。

  这一案例的启示有三点:1. 机构资本并非低成本资金。发起人以较低比例的自有资本参与大额交易,最终仍可能因项目违约而受损;2. 发起人自有资本投入较低,并不意味其风险同步降低。项目违约后,担保责任、控制权丧失以及声誉与后续融资约束仍可能传导至发起人层面;3. 机构投资人的角色是投资者而非合作方,项目出现问题时,追责路径相对明确。(注:本案例关键节点以监管披露与主流媒体公开报道交叉印证。)

  这一反证意在说明,项目制并未消除风险,也未能让发起人真正置身事外,其作用在于使风险的承担方式得以事先约定、事后执行。这构成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但并非消除风险本身。

  八、美国经验的启示:中国能借鉴什么、如何借鉴

  在梳理四层机制之后,回到一个核心问题:中国的开发模式重构,可以从美国经验中借鉴什么。需要先说明本文的基本立场:国际比较研究的价值,在于理解机制的内在逻辑,而非简单照搬具体的制度参数。

  8.1 先澄清一个潜在误读

  读者可能产生一个疑问:本文既提及政策方向是项目与集团信用关系的重构,又指出美国项目制的实质是集团责任契约化,是否意味着信用分离的方向存在问题。

  对此需要澄清,准确的理解是:政策调整的方向,并非要求集团退出,而是推动在集团信用与项目风险之间建立更为清晰、可识别、可定价的边界。

  这一判断可以进一步展开为三层关系:· 第一层:项目成为基本经营单元——回答谁经营的问题;· 第二层:项目成为风险识别和资本定价单元——回答谁承担风险、谁提供资金的问题;· 第三层:集团成为增信与能力输出平台——回答集团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承担责任的问题。

  三个层次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答案:集团信用从项目的唯一信用来源,逐步转化为项目风险的增信资源,信用锚下沉至项目层面,集团信用成为可定价的增信安排。这与前文所述集团责任契约化相互对应。

  8.2 美国机制的可借鉴之处

  对照中国当前的制度讨论,美国经验给中国的启示,重点不在照搬具体参数,而在机制逻辑:

  8.3 不宜照搬的部分

  有三类内容需要审慎对待。一是追索结构的表面形式。美国的有限追索依赖成熟的破产制度、资产隔离法律和发达的资本市场。若只引入有限责任的形式,而不配套相应的责任与例外机制,可能演变为逃债工具。

  二是证券化处置体系。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及其特别服务机制是数十年演化的产物,对法律、评级、会计体系要求较高。若强行照搬,容易引发新的系统性风险。

  三是任何具体数字。出资比例、优先回报、分成结构等,美国市场不存在标准答案,每个交易都是谈判的结果。将任何数字作为美国经验直接引入,容易脱离实际。

  8.4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过度强调项目与集团信用的分离,而对发起人责任的契约化关注不足。

  成熟的项目制并不要求集团退出,而是要求在合同中事先明确集团介入的条件、程度与形式。完工担保、责任例外条款与重组机制,正体现了这一思路。

  若仅完成项目公司的法律形式,而未同步推进责任机制的契约化,则可能出现形式上隔离、实质上缺乏责任约束的情形,相关成本最终仍由购房者、金融机构、地方层面及产业链上下游承担。

  在这一意义上,将集团责任契约化落到实处,比单纯设立项目公司更为关键。

  九、就本文的讨论,归纳出三点认识

  第一,项目制的要义不在于弱化集团,而在于推动集团责任的分层化、契约化与可预期化。

  第二,项目融资的要点并非项目完全独立,而在于项目层资本的社会化。开发商的出资比例可以较低,但其责任边界反而更为清晰。

  第三,项目制并未实现风险的零传导,而是将风险传导的路径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

  这三点,构成了理解美国项目制的核心。

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

1571.9

  • 0.13%
  • -0.91%
日期指数环比同比
2023.011569.9-0.97%-0.14%
2022.121572.1-0.92%-0.11%
2022.111573.9-0.12%-1.08%
2022.101575.8-0.20%-1.01%
2022.091579.0-0.02%-0.87%
2022.081579.3-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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