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12年财政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2013-03-12 13: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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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发布时间:2013-03-12
  • 报告类型:宏观报告
  • 发布机构:财政部

  近年来,全国各 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完善财税政策,创新支持方式,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了新进展。截至2012年 底,全国累计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400多万套,基本建成2100多万套;累计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及游牧民定居工程1100多万户。其中,2012 年全国共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781万套,基本建成601万套;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及游牧民定居工程572.7万户。

  一、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支持方式

  (一)拓宽筹资渠道。2012年,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拓宽财政资金来源渠 道。除通过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外,还从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城市维护建设 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二)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2253.89亿元,加上通过 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安排的78.72亿元,中央财政实际下达补助资金2332.61亿元,比上年增加620.04亿元,增长36.2%。分城乡情况来看,在 当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减少22.2%的情况下,中央财政补助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比上年增加313.32亿元,增长20.5%。中央财政除对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补助外,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同时,安排15亿元用于奖励超任务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地区。提 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补助标准达到7500元,比上年增加1500元。其中建筑节能示范户户均再增加2500元,比上年增加 500元。2012年,中央财政补助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资金比上年增加306.72亿元,增长了1.7倍。分地区情况来看,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 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占中央补助资金总额的90%左右。

  (三)全国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增加。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支出3800.43亿元,比上年增加 457.52亿元,增长13.7%。分资金来源情况看,公共财政预算支出3123.32亿元,占82.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支出84.10亿元,占 2.2%;土地出让收益支出593.01亿元,占15.6%。分资金使用情况看,廉租住房支出1005.49亿元,占26.5%;公共租赁住房支出 1045.51亿元,占27.5%;各类棚户区改造支出654.17亿元,占17.2%;农村危房改造支出485.31亿元,占12.8%;游牧民定居工 程支出57.95亿元,占1.5%;其他支出552.00亿元,占14.5%。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增加,有力地保障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四)创新财政支持方式。财政资金从直接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为主,拓展到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 注入等多种方式并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放大财政政策效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的积极性。

  二、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建设成本

  (一)免收收费基金。对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各类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各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二)免收土地出让收入。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三)减免相关税收。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分别从营业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方面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 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合 理分配资金。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坚持“先制定办法、后分配资金”的原则,先后制定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 资金分配管理办法,2012年又修订完善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因素法和公式 法,结合当年计划任务、上年任务完成情况和地区财政困难程度分配资金,做到资金分配公平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严格预算执行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于每年4月底 和5月底前核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各市县财政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同时,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支 两条线”管理。

  (三)强化资金监督检查。中央财政在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时,要求财政部驻相关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对各地申报资料、数据进行事前审核,对于虚报数据一律予以剔除,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同时,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审计监督,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防止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继续采取措施,严格按照规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的税 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督促各地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严格按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同时,财政部还将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城镇保障 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试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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