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6-01-14 10:06:22 来源:中房网
- 城市:宁夏
- 颁发时间:2025-12-13
- 发文字号:银政办规发〔2025〕9号
- 发文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6-01-13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周边商品房销售价格联动确定住宅用地评估价格,可依据国家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允许经法定程序后,通过变更土地性质、分割转让、分期开发、“带押过户”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停工项目。
二、强化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制定出台《支持促进新建住宅品质提升土地和规划服务管理措施》,在符合《住宅项目规范》等国家标准前提下,合理优化住宅小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底层架空、挑空平台以及阳台等半开放空间指标计算规则。坚持以居民宜居需求为导向,加强规划设计审查,强化适老化、适儿化设施建设,严把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住宅小区,支持住宅项目绿色宜居环境品质全面提升。
三、强化“好房子”建设。新建住宅项目全部按照国家《住宅项目规范》执行,核心指标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编制《银川市好房子建设评价导则》,引导市场开发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项目。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因城施策支持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缴存人及配偶在婚前各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还清的,婚后可以家庭为单位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银川市购买自住住房(不含商转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生育二孩、二孩以上(不含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由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调整为上浮20万元和30万元。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购买住房及支付所购住房所缴纳的契税。顺应延迟退休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期限女性延长至63周岁、男性延长至68周岁。退役军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受余额倍数限制,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可再上浮20%。落实“商转公”政策,允许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直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强化保障性住房筹集供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多主体、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加快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满足新市民、新青年、新就业群体的高品质住房需求。将公租房保障范围从住房、收入困难的城镇户籍人口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对多代、多子女家庭优先分配大面积的保障性住房。
六、强化住房促销支持力度。借鉴“好房子”促销经验,搭建“银川房产超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并争取自治区支持,逢节假日常态化举办房屋展销活动,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开展购房补贴。对购买银川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以旧换新”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两者单套补贴面积均不超过170平方米。鼓励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大购房补贴力度,每个县(市)区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5场次活动。
七、强化居民购房权益保障。对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可继续享受原户籍地的有关政策,或自主选择享受城镇居民有关政策待遇,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保留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合同备案的,可在本片区落户、入学。城中村、危旧房改造涉及的异地安置居民可在原地延续3—6年入学资格。
八、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改革完善房地产基础性制度,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制,严禁违规抽挪商品房预售资金,严禁抽逃出资或提前分红。发挥城市融资协调机制作用,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等资金全部存入主办银行账户。鼓励现房销售,允许现房销售项目土地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20%缴纳,签约后1个月内缴纳50%总价款,剩余款项在取得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缴清(最长不超过2年)。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依法保障物业服务企业法人独立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抽调物业服务费,不得承诺减免物业费。推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备案核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全链条手续“全程网办”和“验登合一”,2026年起全面实现“交房即交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信用管理机制,营造诚信守约、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遇上位政策调整,按上位政策执行。《关于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银住建发〔2024〕129号)、《银川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银住建发〔2024〕224号)政策延续执行,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从优从高执行。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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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2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 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房提取代际互助规定的通知
- 4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
- 5关于印发《绵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化措施》的通知
- 6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8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管理办法
- 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 10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