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6-02-09 10:05:52 来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26-01-07
- 发文字号:佛自然资通〔2026〕3号
- 发文机构: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 实施日期:2026-01-07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降低库存去化压力,支持房地产项目有序开发,持续巩固夯实我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基础,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建〔2025〕7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房地产项目缓建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房地产项目,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利用国有住宅、商服用途建设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项目。
二、2025年9月16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可适用本通知申请缓建。2025年9月16日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应当根据《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填写指引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5〕124号)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建设体量、建筑高度等指标,在合同中合理约定房地产项目开竣工期限。
三、房地产项目申请缓建的,应当在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开竣工期限前申请。未开工项目申请开工缓建的,开工日期在原约定开工日期的基础上延长一年,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已开工未竣工项目申请竣工缓建的,竣工日期在原约定竣工日期的基础上延长一年。每宗房地产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本通知规定的缓建政策。已开工项目的开工缓建申请、已竣工项目的开竣工缓建申请,均不予受理。
四、对已产生开竣工违约行为的房地产项目,应核定自违约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期间的违约责任,若产生违约金并足额缴纳的,可适用本通知的缓建政策,未开工项目延长开工日期至2026年11月18日,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已开工项目延长竣工日期至2026年11月18日。
五、对适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建〔2025〕78号)缓建政策的房地产项目,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本通知规定办理,无需再报属地人民政府审定。
六、对已构成土地闲置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申请缓建,应当按照国家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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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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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