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2017-04-12 16: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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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17-04-10
  •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7〕46号
  • 发文机构: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17-04-11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东府办〔2017〕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条件

  (一)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以上第(二)点规定。

  (四)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二、交易转让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执行时点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或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网上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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