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地产销售宣传的通知

2021-09-26 09:52:39来源:沈阳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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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辽宁
  • 颁发时间:2021年9月22日
  • 发文字号:沈房发[2021]13号
  • 发文机构: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日期:2021年9月22日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局、网信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房住不炒定位,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现就规范房地产销售宣传、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房地产销售广告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购买者可以签约入读、 划片入读某特定中小学,不得使用引发购房者对特定中小学入学资格产生误解的特定用语;不得对规划和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涉及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应当明确注明 ”在规划中”或者 ”在建设中“。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居间代理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不得以学区房名义挂牌二手房;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政府公布的交易参考价格挂牌二手房;不得组织出售方联合抬高报价;不得协助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

      三、网络自媒体不得散布与国家房住不炒大政方针相违背的观点;不得配合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炒作学区房等话题;不得片面和歪曲解读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故意制造噱头或借助 “热点” 事件煽动扰乱社会秩序。

      四、房产管理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开展我市房地产销售宣传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销售宣传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通知笫一条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通知第二条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网信部门负责本通知第三条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

      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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