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

2021-08-06 10:31:50来源:成都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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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四川
  • 颁发时间:2021年8月5日
  • 发文字号:成房领办〔2021〕11号
  • 发文机构:成都市住建局
  • 实施日期:2021年8月5日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

成房领办〔2021〕11号

各相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要求,促进职住平衡,深化完善相关政策,切实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的限购标准

  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直系亲属的(包括赠与部分份额),按以下标准审核购房资格:

  (一)若受赠人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赠与的住房计入受赠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

  (二)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

  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受理或已完成赠与登记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

  登记购房人应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以下顺位复核购房资格:

  第一顺位: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二是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二顺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三顺位: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四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购房资格。

  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原规定执行;文件发布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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