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2018-04-02 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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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陕西
  • 颁发时间:2018-03-30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实施日期: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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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临潼、阎良、高陵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鄠邑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蓝田、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预售申报时间或采取分幢、分层、分批的方式进行销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销售活动时,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规划情况、后期拟上市住房套数、面积、户型、计划上市时间及项目不利因素等信息。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要正确宣传我市住房交易政策,不得散布、传播谣言或以房源紧俏、内部预留、后期涨价等方式营造紧张气氛,诱使购房人抢购。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应及时告知意向购房人具体销售时间、地点。

  五、意向购房人数多于可售房源的,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严禁内部预留房源或设置全款优先选房等限制性条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价格公示结果,对每套房屋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公示价格销售房屋,不得捆绑搭售或迫使购房人接受有偿服务。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规范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活动的书面承诺(见附件),并将该承诺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附件在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交房管部门。

  八、违反本通知的,我局将按照《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市房发〔2017〕64号)要求,对违规主体一次性记10分、限制网签销售、暂停受理新申请预售许可,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九、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扰乱销售市场秩序、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关于规范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活动的承诺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关于规范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活动的承诺

XXXX(主管部门):

      我公司开发的______项目位于______,此次申请预售许可的房屋共__ 幢,其中住宅__ 幢、__ 套,均价__元。
为保障购房人享有公平的购房机会,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公司愿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省、市各项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不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预售申报时间或采取分幢、分层、分批的方式进行销售。

  三、按照《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17]60号)第二条要求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同时还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后期拟新推住房套数、面积、户型、计划上市时间及项目不利因素等信息。

  四、销售人员正确宣传我市住房交易政策,不散布谣言、传播谣言或以房源紧俏、内部预留、开盘售罄、后期涨价等方式营造紧张气氛,诱使购房人抢购。

  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及时告知意向购房人具体销售时间、地点。

  六、意向购房人数多于项目可售房源的,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不内部预留房源或设置全款优先选房等限制性条件。

  七、严格按照物价部门价格公示结果,对每套房屋明码标价,不高于公示价格销售房屋,不捆绑搭售或迫使购房人接受有偿服务。
      如违背以上承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由贵局对我公司违规行为一次性记10分、限制网签销售、暂停新申请预售许可,并接受其他主管部门任何联合惩戒措施。

承诺单位(公章):XXXX房地产开发公司

XXX房地产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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