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因城施策规范有序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2018-04-27 14: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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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湖北
  • 颁发时间:2018-04-26
  • 发文字号:鄂建〔2018〕3号
  • 发文机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国税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
  • 实施日期:2018-04-26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关于因城施策规范有序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鄂建〔2018〕3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房管局、住建委、规划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8号)精神,因城施策推动全省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

  各地政府要准确分析预测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培育引导发展住房租赁市场。2018年,武汉市要继续积极开展住房租赁国家试点工作,完善地方法规、增加房源供给、提升企业规模、创新监管和安全防控体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试点成果。宜昌市、襄阳市、十堰市等人口净流入城市作为省级住房租赁试点城市,要扶持一批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落地一批租赁住房项目、建成运行一个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一项租赁监管服务制度。其他市(州)要规范租赁行为、完善监管制度,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并结合实际积极申报住房租赁试点。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建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备案、信用管理、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经营出租屋套(间)数、从业人员数量等企业标准和管理标准。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化、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每个试点城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确定不少于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充分发挥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品牌带动作用,鼓励信用良好的住房租赁企业在全省范围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经营。要比照酒(旅)店业管理方式,探索推行门禁管理和视频管理系统,积极推广应用智能安防系统,采集、核对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租住人员信息。

  (二)多渠道供应租赁住房。

  试点城市要按照工作、学习、生活人口平衡和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同使用的原则,在工业园区、商业、办公、学校等住房租赁需求集中的区域,新建、配建租赁住房。按照使用安全的原则,制定改建住房、商业用房用于租赁的具体办法,严格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查标准,落实日常安全管理规定。按照盘活存量的原则,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经营出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探索采取购买服务等模式,将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房源,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各地空置公租房按照省政府已审核批准的方案,可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武汉市要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三)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搭建全省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制定完善平台的基本功能、构架和标准。各地要建设和完善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与全省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对接互通,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积极开展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落实住房租赁全程可追溯监管。要通过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服务、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监测分析。试点城市要实现租赁房源信息核验和发布、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租赁消费金融及公积金提取支付服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功能。

  (四)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和服务。

  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政府住房租赁管理体系,实行住房租赁的网格化管理,做好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安全隐患巡查整治、综合管理等工作。大力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改建出租、违规群租等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明确房管、住建、规划、公积金、发改、公安、财政、国土、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在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共治共管。省住建厅会同省工商局等部门制定并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权利责任,引导租赁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各地要使用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当地最低人均租住面积、每间房屋居住人数、基本治安和消防等安全条件。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和规划政策。试点城市可在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出租年限内不得分割产权出售、抵押。允许按规定分期缴纳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金。允许试点城市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试点城市可探索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未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未超过15%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空闲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但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二)财政税收政策。各地要将住房租赁企业纳入全省服务业“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支持范围,对经营出租屋规模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将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法人纳入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三)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住房租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安排一定贷款额度,对从事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支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经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四)公共服务政策。非户籍承租人可按规定申办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建、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人行武汉分行、国税、地税、工商、证监等部门建立省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推动工作,统筹推进全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机制,规范有序推动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房管、住建、规划、公积金、发改、公安、财政、国土、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制定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送省住建厅备案,同时抄报省级有关部门。

  (三)积极推进试点。试点城市要加强部门会商和协调,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配套政策,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武汉市于每周五前向省住建厅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宜昌市、襄阳市、十堰市于每月30日前向省住建厅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强督促指导。省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将跟踪指导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在全省推广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国税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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