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退房和变更管理的通知

2020-12-15 13: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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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江苏
  • 颁发时间:2020-12-11
  • 发文字号:兴住建发〔2020〕483号
  • 发文机构:​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20-12-1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退房和变更管理的通知

兴住建发〔2020〕48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市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泰建发〔2017〕196号)、《泰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和退房管理的通知》(泰房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退房和变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父母、子女以及夫妻之间除外)。已通过兴化市房地产市场网络管理系统认购、合同备案的,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认购协议、备案合同的,由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解除认购协议、备案合同的商品房房源对外公开销售,统一在兴化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其中认购房源公示期限为5天;合同已备案房源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面积、销售价格、申购时间、申购地点和开发企业联系方式等。

  三、商品房房源认购不得超过30日。对超过30日仍未进行网签备案的房源,由我局在兴化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按原价对外公开销售,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面积、销售价格、申购时间、申购地点和开发企业联系方式等。

  四、解除认购协议、备案合同的商品房房源对外公开销售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原认购协议、备案合同的销售价格,不得在原购房条件的基础上再设置额外条件。

  五、公示期内,意向购房者到开发企业公布的申购地点进行申购,申购人数超过2人的,开发企业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抽签确定购房人,抽签工作须在申购期限届满后3日内完成(遇节假日顺延)。开发企业不得指定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

  六、认购协议、备案合同需进行父母、子女以及夫妻之间更名的,应提供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七、因买卖纠纷协商不成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备案合同的,应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的手续。

  特此通知。

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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