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2022-09-06 1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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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四川
  • 颁发时间:2022-09-0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高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2-09-05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高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鼓励和保障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宜宾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房调办〔2022〕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特殊群体购房补贴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人,可申请购房补贴

  1.在我县县城城区(庆符镇)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业用房、地下车位的自然人。

  2.在我县中心镇(来复镇、沙河镇、罗场镇)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新建商品住房的农民工,在我县县城所在地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具有中高级职称农民工。

  3.凡在我县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缴纳一年社会保险,并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高校毕业生。

  (二)购房补贴金额

  1.在县城城区(庆符镇)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业用房,按照每套补助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每套最高不超过3万元,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享受。

  2.在县城城区(庆符镇)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地下车位,按照3000元/个进行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是指在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购买车位的,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补贴,不限制购房人在其他项目购买车位的情形。

  3.在我县中心镇(来复镇、沙河镇、罗场镇)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农民工,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农民工,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凡在我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缴纳一年社会保险,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为5万元。

  (三)购房补贴的时间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1年。

  (四)申领购房补贴时间和办理地点

  1.对在县城购买商业用房和车位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6个月内,以产权建筑面积计算补贴金额,向县住建部门申请领取购房补贴,逾期不补。

  2.对申请购房补贴的农民工,在签订购房合同且备案办结后,由县人社部门认定农民工身份后,向县住建部门申请购房补贴。

  3.对申请购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在签订购房合同且备案办结后,由县人社部门认定高校毕业生资格后,向县住建部门申请购房补贴。

  4.“购房补贴发放办公室”设立在县住建城管局(102室),专门负责办理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并进一步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确保依法依规补贴到位。

  (五)补贴程序

  1.县住建部门负责购房补贴资金的及时申报、管理、审核和发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住建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按照《高县财政资金预算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后予以保障。

  2.购房补贴申报和发放资料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归档备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检查。

  二、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参照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并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包括:

  (一)提高单、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进一步提高额度;

  (二)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对已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三)支持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

  (四)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优化住房公积金按揭项目贷款划款条件;

  (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以上(一)(二)(三)(四)实施时限至2023年5月31日;(五)(六)实施时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四、优化商品房预售条件

  新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条件为: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基础上,七层及以下的主体施工形象进度需达到地面正负零;七层以上至十一层的须修至地面1层,十二层以上的须修至地面2层。

  五、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可申请先按照50%比例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余下部分须在申请办理项目首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

  六、科学合理指导预售申报价格

  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在办理预售许可和网签备案时,把握两个“合理范围”:一是同一项目同类型商品房当期预售申报均价与首期申报均价上下浮动范围应在15%内;二是一个商品房项目初次申报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其申报均价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项目近期备案均价上下浮动范围应在15%内。对于超范围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可以采取不予办理或关停网签等必要措施。

  七、其他

  充分发挥高县房地产行业协会作用,利用房协平台,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适时举办线下和网上房交会,鼓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出台响应措施,在房交会期间对购房业主给予更大购房优惠,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一年。相关措施由县住建城管局负责解释,若中、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高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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