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的公告

2021-07-13 10:08:10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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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21-07-01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16号
  • 发文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实施日期:2021-07-01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房地产信贷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方便广大群众识别住房公积金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塑造住房公积金服务品牌形象,传递住房公积金的服务理念和文化精神,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经广泛征集、专家遴选、网上投票、征求意见、方案优化等,我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一、标识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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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标识释义

  整体设计上采用红色印章表现方式,以体现权威性,代表为缴存单位、缴存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是住房公积金系统的郑重承诺,红色也代表热情主动与事业发展。

  指向上方的“屋顶”,表明住房公积金立足解决缴存人基本住房问题,也象征住房公积金服务不断提升。下方相扣的“手”有两层寓意: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二是缴存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实现业务“掌上办”、“指尖办”。此外,标识中包含的象征资金的英文“F”与象征服务的“S”字样,也赋予了标识现代气息。

  三、使用范围

  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用于住房公积金服务宣传推广工作。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经办网点可以在办公场所、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导服台、宣传栏(展板)以及其他室内适当位置张贴或悬挂,也可以用于门户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手机小程序、手机APP、电子屏等电子服务渠道。

  四、其他要求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经办网点不得改变标识的图案设计、颜色、比例,不得将标识用于与住房公积金服务宣传无关的场所、设施、办公用品等。

  未经授权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或仿制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不得用于商业活动或者私人行为。

  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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