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通知

2021-08-12 14:51:22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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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0
  • 颁发时间:2021-08-05
  • 发文字号:京建法〔2021〕7号
  • 发文机构:
  • 实施日期:2021-08-30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信用相关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我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相关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对照住建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统一编制住建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可依申请缩短公示的期限。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仅适用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二、根据“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即为该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主体。各公示主体负责受理申请缩短公示期的相关工作。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应严格按照《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规定的公示期限进行公示,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36个月。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四、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提交申请缩短公示期限,处罚公示期限为3个月和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

  五、提出缩短处罚公示期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体行政处罚相对人,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申请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提出申请期间未在住建领域受到新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公示期已执行过半,但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本市住建领域无其他违法行为记录的不受此款限制。

  六、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材料(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身份信息的复印件等);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材料;

  (四)承诺书。

  上述申请材料均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七、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的,除须提供第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代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八、各公示主体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交由信用管理部门办理。信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九、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对于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作出《缩短处罚公示期决定书》,按照《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规定,将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做相应调整,缩短后公示期限不能低于最短公示时间;对于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作出《不予缩短处罚公示期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原有公示期继续执行。

  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的,一经查实,各公示主体不予办理或撤销原缩短公示期的决定,原公示期继续执行,且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同类申请。

  十一、本文件自2021年8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docx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申请书.docx

  3.守信承诺书.docx

  4.授权委托书.docx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缩短处罚公示期决定书.docx

  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予缩短处罚公示期决定书.docx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8月5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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