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四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2-11-16 12:31:57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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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江苏
  • 颁发时间:
  • 发文字号:苏建函建〔2022〕410号
  •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信用相关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苏住建建〔2021〕1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47号)以及《关于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计分标准的通知》(苏住建建〔2022〕35号),现就2022年四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请符合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装饰装修以及轨道交通专业信用评价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申报,“系统”将于2022年11月3日9:00开放,于2022年12月15日17:00关闭,随即进行2022年第四季度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算。

  在此期间,未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新企业可根据自身资质情况进行登记注册、专业申报、纳税额分配、业绩和奖励信息录入等工作。已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须进行企业信息更新维护、业绩和奖励信息申报等工作。各地住建部门须对企业各类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和日常检查结果。“系统”关闭之后产生的所有信用信息,将计入下季度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二、相关工作内容

  (一)企业方面

  1.企业注册登录。已有用户账号的建筑业企业无需再次注册,直接登录“系统”即可;未注册过的建筑业企业需在“系统”注册后方可登录,企业注册前需保证企业的资质信息在“江苏省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有信息记录,否则将无法注册。

  “系统”登录方式:登录“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fcjj.suzhou.gov.cn/),按照“办事服务”—“其他事项”—“建筑业企业”进入,然后点击进入“企业用户入口”,点击选择“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进入。

  2.信息更新及申报。新企业登录系统后,需按要求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资质证书(电子版),并选择对应的资质考评类别进行申报即可(企业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自动从“江苏省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获取)。已申报的企业,若企业有信息变更, 则需先在“江苏省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内修正后,再登录“系统”进行变更申报。若无企业基本信息更新,则可不进行该项操作。

  3.纳税信息申报。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建筑业企业须在2022年12月14日前,在“系统”内完成相关字段信息的填报,并勾选“同意授权苏州市住建局查询涉及企业年度税款申报、缴纳等明细信息”,然后提交申请。两个工作日后,企业再次登录“系统”,即可核查本企业前两年度(2020年、2021年)的纳税总额(仅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若企业对纳税总额有疑义的,须于12月10日前在“系统”的纳税申诉模块中填写申诉内容并上传对应的完税证明材料。届时,我局将所有纳税申诉统一交由税务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后的纳税申诉将在“系统”中更新。

  4.纳税额分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在纳税额确认无误后,可根据企业申报房建、市政、装饰三个专业的情况,对企业纳税总额进行比例分配(轨道交通专业取企业纳税总额,不需进行比例分配)。企业须在本季度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关闭前完成纳税额的分配工作(未进行纳税额分配的企业,将没有纳税得分)。每个企业每年仅一次纳税额分配机会,分配比例一旦确认,全年不可变更。

  5.工程业绩填报。一是装饰工程业绩。对于装饰专业承包工程,企业须在“系统”内为相应的装饰工程选择“装饰类”专业类别,并提交待审;对于装饰专业分包工程,企业须先在“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内做好合同信息归集工作,随后在“系统”中选择该装饰工程项目,并上传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最后提交待审。二是轨道交通工程业绩。参与轨道交通专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需重新从“系统”的工程业绩库中,选择轨道交通车站、区间的土建施工项目,填报相关项目信息,并上传中标通知书(电子版)和合同信息归集表,最后提交待审。

  6.良好行为信息填报。本季度的良好行为信息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计分标准的通知》执行。企业须在“系统”内填报各类良好行为的相关信息,并填报获奖官方网站的链接以及上传获奖的正式公开文件(电子版)。地基基础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道路养护工程、幕墙工程、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的获奖不能作为良好行为计入。

  根据《苏州市2022年度建筑业现代化工作要点》(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办〔2022〕1号),为鼓励装配式建筑专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企业每新增培训合格工人10人,将对其企业信用评价加0.1分,最高加0.3分(即有效期内的培训合格工人达30人),加分有效期将从相关系统内工人培训合格的时间作为起始计算,有效期为12个月。

  凡参与轨道交通信用综合评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所产生的涉及轨道交通项目的良好行为,只能计入轨道交通专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此前已在“系统”内的轨道交通工程的业绩和良好行为信息,仍作为相关专业的有效信用信息,直至有效期结束。

  (二)管理部门方面

  1.工程业绩审核。一是装饰工程业绩审核。各地住建部门须对企业提交的装饰工程业绩进行审核,查看该工程是否为装饰工程(单独的幕墙工程不得作为装饰业绩计入)。对于装饰专业分包工程,还需审核该项目是否申领了施工许可证,若均符合要求,则审核通过。二是轨道交通工程业绩审核。市住建局相关部门须对企业提交的轨道交通工程业绩进行审核,查看其是否为车站、区间的土建施工项目,并且项目中标通知书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提交的信息一致,若均符合要求,则审核通过。

  2.良好行为信息审核。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内容,对企业提交的良好行为信息及时进行审核,须根据获奖的发文链接以及正式文件(电子版),核实企业填报奖项的内容和时间是否真实准确,若符合要求,则在“系统”中审核确认。

  3.日常检查得分录入。根据《关于调整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395号),今后日常检查分由原先每半年更新一次,调整为每季度更新一次,请各地住建部门按要求做好日常检查的工作安排,并于12月10日前将今年三、四季度项目日常检查得分上传至“系统”。

  4.轨道交通项目检查分录入。涉及轨道交通项目监管的单位需按照相关要求,于12月15日前录入四季度轨道交通项目的检查分(动态考核分和建设单位综合评分)。

  5.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请各地住建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及时、准确。

  三、综合检查事项

  按计划,本季度将开展2022年下半年度建筑市场综合检查和第三轮全市装饰工程综合检查工作。综合检查的相关工作安排,将视疫情形势另行通知。

  四、管理工作要求

  1.严格信用信息管理。各地住建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审核和不良行为信息录入等工作。各类企业业绩、良好行为信息的审核,须在企业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类不良行为信息的录入,须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规范日常检查工作。请各地住建部门按照《关于调整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严格落实文件要求,严肃认真对待日常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日常检查标准,客观、公正、严谨地进行检查评分。我局将根据各地上传的日常检查得分情况,对工程项目组织抽查,按抽查结果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该地区所有日常检查项目得分,并计入本季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3.坚持评价公平公正。各地住建部门在开展信用综合评价相关工作时,要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环境。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若存在有意偏袒、有失公允等行为,我局将予以通报。

  五、联系方式

  1.系统操作咨询电话(住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0512-65352231、0512-69820993;

  2.政策咨询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处):0512-65217125;

  3.属地住建部门电话:登录“系统”首页,点击“服务咨询”下载获得。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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