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进一步做好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11-05 14: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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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北京
  • 颁发时间:2012-09-21
  •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2〕23号
  • 发文机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12-09-2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

为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和《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做好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140号)规定,进一步做好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记部门受理产权登记申请时,应当按照京建发[2011]65号文件和京建发[2011]140号文件规定,核对购房家庭通过资格核验时申报的全部家庭成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其中本市居民身份证应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购房家庭未按规定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二、本市户籍家庭申请购房资格核验的,家庭成员中京籍居民的身份证签发机关应当为本市公安机关;属于因户籍迁京后,未及时变更身份证等情形的,应当先向公安部门申请身份证变更,再办理后续手续。通过资格核验后,申请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需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对。

三、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应当通过身份证阅读器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核验,阅读器输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发机关等信息应当与提交证件记载内容和网上申报信息一致。

四、因身份证损坏造成身份证阅读器无法识别或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产权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后,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2011年9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核验已在网上运行,房屋登记部门可不再收存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

六、2012年5月1日后,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购房家庭申请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核对并收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复印件,可不再登录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核对。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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