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0-11-29 14: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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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辽宁
  • 颁发时间:2002-03-14
  • 发文字号:沈政发[2002]3号
  • 发文机构:沈阳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02-03-14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拉动我市经济快速增长,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全面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

  (一)2002年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资金1.9亿元,其中,市本级5000万元,区级4000万元,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公房收入转化为购房补贴资金1亿元。

  (二)对有售房资金但不对购房职工落实补贴的单位,其单位出售公房的收入由市统筹使用。

  (三)对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实施分类指导,企业职工购房补贴可进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二、加快公有住房出售

  (一)加大公有住房售房量,2002年出售公有住房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

  (二)从2002年7月1日起,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格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0元调整为970元。

  (三)对2002年办理房改购房的,如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可享受公积金全额贷款;产权单位要组织一次恢复房屋基本住用功能的整修。

  三、拓展住房信贷业务

  (一)鼓励金融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住房信贷业务,2002年个人购房贷款余额要突破150亿元。

  (二)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变,2002年发放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10亿元。

  (三)拓展房屋置业担保业务,市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由9000万元增加到2亿元;开展存量房和非住宅贷款担保试点工作。

  (四)组织推荐20家资信较好、投资规模合理、有发展前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单位建立良好的银企信贷协作关系。

  (五)对个人住房贷款,其保险、公证等条件,实行借款人自愿的原则。

  四、提高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比例

  全面实施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制度,2002年安置比例由2001年的50%增长到80%。

  五、调整房地产交易税费

  (一)从2002年3月1日起,居民购买普通住宅的税费调整如下:

  凡购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0元以下住宅或单体住宅的,其税费按购买普通住宅应缴契税和转让手续费标准缴纳。

  房产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1.5元,存量房每平方米6元;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 50%。房屋查档费每件由150元调至100元。在今年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期间,购买住房契税由财政贴费 0.75%,个人负担0.75 %,减半收取转让手续费。

  (二)对2002年9月30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契税按购房时税率计征,免收契税滞纳金。以前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三)从2002年3月1日起,购买商品住宅缴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住宅建筑面积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含每平方米2300元)价格的,按每平方米2300元的2.5%计缴;低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按实际购房价格的2.5%计缴。以前缴纳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

  (四)居住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费按宗收取,每宗最高收费不超过100元。

  六、放宽购房户口准入条件

  从今年起,在二环路以内购置商品房超过100平方米或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以及在二环路以外购置商品房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准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待业子女来沈落户;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新区内购买按规划建设的商品房100平方米以上的,准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待业子女来沈落户。

  七、搞活房屋租赁市场

  (一)规范和繁荣房屋租赁市场。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中心城区非居住房屋租赁进行管理;委托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区内住宅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二)建立房产、地税、工商、公安及社区协管体系。凡单位和个人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申办税务登记、确认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注册营业执照及年检时,可把《房屋租赁证》作为其合法经营场所的主要依据;市公安部门在办理外来人口暂住登记时,把《房屋租赁证》作为外来人口居住场所的合法依据。

  (三)创办“房屋租赁置换储备中心”,为出租房屋和承租住房提供服务。

  八、做好房屋确权发证工作

  (一)市房产、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制定城市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确权发证的有关政策,并开展确权发证试点工作。

  (二)对职工已办理完房改购房手续,售房单位已办完《房屋所有权证》,尚未交给职工的,从本措施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交给职工个人。对拒不执行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格城市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2001年5月1日以后竣工的新建房屋,必须按规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未进行初始登记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九、发展和规范房地产申介市场

  (一)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审核和年审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专项审查,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年审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房地产拍卖市场,建立房产拍卖审核制度,理顺房地产拍卖相关程序,拓展房地产拍卖业务。

  (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要紧密配合,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一)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房地产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工作,进一步完善“沈房指数”信息发布制度。

  (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建设全市范围的电子化房源信息网,实现中心市场与9个区域市场计算机联网,形成买卖双方网上互动,并力争与东北各大中城市的房地产信息联网。

  十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一)市房地产市场要全面实行房屋交易产权“一体化”办公制度。

  (二)简化办事程序。存量房转让时,房产评估报告不作为要件;除继承、赠与、涉外房产转让和委托代理外,公证文书不再作为交易审核、登记的要件。

  (三)缩短办事时限。房地产转让登记10个工作日;房屋抵押登记8个工作日;其他登记5个工作日。

  十二、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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