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0-12-01 16: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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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吉林
  • 颁发时间:2006-09-01
  • 发文字号:吉建办[2006]70号
  • 发文机构: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工商局
  • 实施日期:2006-09-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各市州、县(市)房地局(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相关政策的紧急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7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吉建办〔2006〕33号)以及“全国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起草了《吉林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吉林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关于成立吉林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吉林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省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八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房地产市场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各项要求,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相关法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立足当前整顿规范,行业发展的角度,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二是坚持把握政策、维护稳定的原则。要坚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与保护人民群众住房权益相统一。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三是坚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房地产(建设)、发展改革委(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联动整治,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与治理商业贿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行联动。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措施。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遏制房地产违规销售、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虚假违法违规广告以及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合同欺诈,发布房地产交易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短斤少两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完善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各级房地产(建设)、发展改革委(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任务。

  一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动态监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查管理,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负责部门: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

  二是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牵头部门: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配合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是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四是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部门: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是房地产展销登记管理。负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是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部门: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

  三、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署

  第一阶段(2006年9月):宣传发动、部署安排阶段

  一是各级房地产(建设)、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将对各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地区给予通报。

  二是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各地房地产(建设)、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并公示专门针对专项治理活动的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汇总后在网站上公布。

  三是各地房地产(建设)、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时间表。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使参与专项整治的工作部门、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是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各地要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价格、广告监管等各项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3月):自查自纠与督查阶段

  一是培训检查人员,统一检查标准。

  二是各地房地产(建设)、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督查管理部门落实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自查的重点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等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自行整改,对查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是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对各地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整改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阶段(2007年4月—2007年7月):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

  一是各地房地产(建设)、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整治的实际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分别报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并针对暴露出现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整治工作的重点。

  二是召开全省房地产交易秩序整顿工作座谈会。对第二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治成果,提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

  三是继续巩固、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和房地产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建立长效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第四阶段(2007年8月—2007年9月):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一是总结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的工作经验,研究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下一步工作。通过制定政策、出台法规,完善房地产交易的制度建设,建立房地产交易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是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

  三是对整改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理。

  四、房地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

  (一)商品房预(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排号”等形式收取费用的;擅自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在领取预(销)售许可证后,10日内未进行预(销)售的;未签定预(销)售合同或者预(销)售合同未备案的;发布虚假销售信息,编造虚假楼盘销售进度表、房产测绘面积短斤少两等行为。

  (二)广告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却发布预(销)售广告的;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的;广告中未载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编号的;广告中出现减免或赠送若干年物业管理费内容的;有关广告信息内容虚假等行为。

  (三)经营行为中的欺诈行为:随意降低房屋设计标准,使用劣质建筑材料,以次充好,严重威胁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存在房屋面积缩水、短斤少两、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纵容雇佣人员炒作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销售合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有关规定与购房人签订预(销)售合同的;订立合同前未向购房人明示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含有免除自己义务或者加重购房人责任、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条款以及合同欺诈的;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使用“阴阳合同”等行为。

  (五)房地产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资质或营业执照,为他人非法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的;未取得营业执照、执(从)业资格或未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非法从事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等行为。

  (六)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市场主体乱收费、乱加费、搭车收费的;商品房销售未实行明码标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报价、超限价或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过程中虚列成本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要求

  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案件工作贯穿于专项整治工作的始终。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各地要将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省建设厅,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各单位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吉林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2:

关于成立吉林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房地局(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决定成立吉林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地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一、协调小组

  组 长:秦福义 省建设厅副厅长

  副组长:李志隆 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

      崔洪海 省工商局副局长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

  主 任:刁向明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

  副主任:王仁生 省发展改革委经营性收费检查处处长

  黄桂欣 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

  成 员:刘兴岩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李平华 省发展改革委经营性收费检查处

  陈玉时 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431-82752598

  投诉信箱:jst820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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