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收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2011-04-15 1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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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上海
  • 颁发时间:2010-07-06
  • 发文字号:沪房管财〔2010〕234号
  • 发文机构: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实施日期:2010-07-06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9号)文件精神,为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经认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大型居住社区中的市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区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申请免缴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申请;

 

  2、经济适用住房认定批文;

 

  3、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总平面图;

 

  6、市政、公建配套设施项目表;

 

  7、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三、建设单位凭《上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证明》(样张附后)到有关配套单位办理配套手续。项目按规划所需配套建设的市政、公建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负责建设。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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