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抵房监管政策研究

专题报告 2026-07-22 15: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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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发布时间:2026-07-22
  • 报告类型:专题报告
  • 发布机构:易居研究院

  2026年7月13日,湖南省郴州市出台新政,对“工抵房”的网签备案、合同更名及资金监管作出系统性规范。这一政策并非孤例,而是2025年以来多地完善“工抵房”制度安排的延续。其核心在于在承认“工抵房”合法性的前提下,通过制度设计将其纳入监管轨道,以化解债务纠纷并防范市场风险。短期看,此举有助于稳定当地市场预期;长期看,为行业处理工程款抵债问题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地方样本。

  一、政策背景:从被动应对到主动规范

  “工抵房”现象是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紧张态势下的衍生品。自2021年《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来,以房抵工程款成为房企债务处理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操中,“工抵房”常因产权不清、抵押查封、一房多卖及变相降价扰乱市场等问题引发纠纷。

  郴州此次出台的《郴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规范而非禁止“工抵房”交易,成为兼顾“保交房”与“稳市场”的现实选择。尽管这一举措并非首创——此前湖北咸宁、广西北海、河北威县等地已进行过类似尝试——但郴州政策的系统性更强,覆盖了从网签备案到资金闭环的全链条。

  二、地方政策全景:从风险警示到制度构建

  为全面呈现各地监管思路,现将2025年以来主要地方“工抵房”政策的核心要素梳理如下,以便横向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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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政策演进看,2025年以“风险提示”(江口、盘州)和“初步放开备案”(鄂州)为主,2026年转向“系统性规范”(阳江、威县、芦溪),郴州新政则进一步强化了资金闭环管理,代表了对“保交房”目标的直接回应。多数地区已形成三项共识——允许备案至施工方、允许一次合同更名、强调销售资金须进入监管账户。但在“是否需预售资金监管”上存在明显分化:鄂州、威县、芦溪(非保交楼项目)对备案至施工方的工抵房有所豁免,而盘州、江口则从购房者保护角度强调必须入监管账户。郴州则采取折中方案,将资金监管与“保交房”目标直接挂钩。

  三、工抵房的新旧交易模式

  传统工抵房是“建筑商先办证当房东,再卖给买家”,过户两次,买家承担公司卖房的高额税费和查封风险;现在工抵房是“建筑商只网签不办证,开发商直接更名给买家”,过户一次,买家只交新房契税。本质区别就是:建筑商从“房东”变成了“过客”——只确认债务抵消,不再真正持有房子,买家从买“二手房”变成了买“一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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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郴州政策核心:三大机制规范“工抵房”流转

  郴州新政的核心在于为“工抵房”交易设立了清晰的规则,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备案确权机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可依法依规办理工抵房网签备案,将房源备案至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合法债权方。这一规定从源头明晰了产权归属,有效避免了因债权关系不清导致的一房多卖问题。

  第二,合同更名机制。工抵房作为新建商品房,可允许再办理一次合同更名和网签备案。这一设计激活了二级流转渠道,既满足了工抵房最终销售给第三方购房者的现实需求,又通过“仅限一次”的限定防范了反复炒房套利。

  第三,资金闭环机制。“保交房项目”的工抵房销售资金全额优先用于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该规定将工抵房的销售回款纳入“保交房”的优先序列,形成了“销售—偿债—建设”的资金闭环,比单纯的风险提示更具操作性和保障力。

  从政策设计看,郴州模式兼顾了各方利益。对于施工方,获得了明确的产权确认渠道;对于购房者,通过“一次更名”和资金监管降低了交易风险;对于地方政府,则有助于化解存量债务纠纷,为“保交房”提供资金保障。这一设计思路与国家层面提出的“支持工抵房等特殊资产处置”的精神相吻合。

  五、市场影响与展望

  短期来看,各地工抵房对市场的积极影响在于疏通存量。通过明确的网签和更名路径,此前部分处于“灰色地带”的工抵房交易得以规范化,有利于更好促进资产盘活和资金回笼。当地部分工抵房项目以低于市场均价的价格入市,客观上降低了购房门槛。从中长期视角观察,需关注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对房企“变相降价”的管控。新政允许工抵房以新建商品房身份进行合同更名,但强化了资金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工抵房被异化为开发商规避价格监管、进行无序降价促销的工具,有助于维护区域房价体系的稳定。

  第二,对购房者权益的实质性保护。过去工抵房最大风险在于“钱房两空”。新政要求销售资金“全额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实质上是将工抵房的销售置于“保交房”的优先序列中,这比单纯的风险提示更具操作性和保障力。

  第三,对司法实践的衔接与补充。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第17条已明确,承包人在查封前行使优先受偿权并签订合法折价协议、抵债金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的,可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各地的实践,正是对这一司法解释在行政管理和市场交易层面的具体落实与补充。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 严跃进

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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