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2018-02-23 15: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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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湖北
  • 颁发时间:2018-02-11
  • 发文字号:鄂价电〔2018〕3号
  • 发文机构:湖北省物价局
  • 实施日期:2018-02-1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鄂价电〔2018〕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省物价局 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鄂价检〔2017〕137号)及湖北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等10厅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建〔2017〕5号)等法规政策和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省物价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以贯之高度重视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规范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群众“住有所居、住有所安”合法价格权益,为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做出新贡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中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的分析和预判,要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大《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政策文件的宣传力度,积极配合住建、房产、工商、金融等部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监测监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省要求,切实做好商品房价格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工作,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第一手资料,准确判断市场房价及其涨(降)幅,特别关注商品房价格异常波动,加强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及时提出价格监测预警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充分发挥12358平台作用,密切关注并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下列价格违法违规行为:1.商品房销售不按《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2.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商品房的中介公司(电商、服务公司、管理公司、销售公司等)收取超出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的费用,如电商费、管理费、服务费、网签费、渠道费、茶水费、超标准装修费、尊享包产品服务费等;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4.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巡查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严格依法行政,严守廉政纪律,对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和群众投诉举报的价格热点,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尤其是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异动或价格突发事件或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坚持抓细抓早抓小,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稳妥予以处置。加大巡查工作力度,特别是春节等重大节假日、“两会”期间,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高度出发,突出抓好武汉、襄阳、宜昌等大中城市、城市新区等房地产开发热点地区、商品房销售“旺季”的巡查工作,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巡查检查全覆盖,维护好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价格权益。要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在市场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推进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纳入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推进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要对辖区所有楼盘和企业的巡查检查情况建立台账以备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遇复杂重大情况,各地要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积极配合住建、房产、工商、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依法处置,同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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