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0-06-30 13: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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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西
  • 颁发时间:2020-06-2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20-06-2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六保”、“六稳”工作部署,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扎实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1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建发〔2020〕2号)以及《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请于2020年7月6日前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nnzjbzk@126.com。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附件:1.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六保”、“六稳”工作部署,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扎实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1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建发〔2020〕2号)以及《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币补贴发放对象

  (一)按照《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南住建规﹝2019﹞12号文”)规定享受货币补贴的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二)已取得南宁市本级有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租赁市场住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的下列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1.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户籍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2.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户籍家庭和个人。

  3.申请货币补贴当月前3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4.申请货币补贴当月前3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连续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租赁备案的承租人应当属于申请货币补贴的主申请人或配偶。

  二、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三、货币补贴发放标准

  (一)货币补贴人数及标准

  1.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人数及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5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2元。

  (3)货币补贴人数按照南住建规﹝2019﹞1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2.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人数及标准:

  (1)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户籍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户籍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中的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人数确定,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

  (2)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中的符合学历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人数确定,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15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3)中专学历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中的主申请人及其配偶人数确定,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

  (二)货币补贴金额计算方式

  1.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户籍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户籍家庭和个人,中专学历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货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金额=(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货币补贴人数×货币补贴标准。

  2.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货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金额=货币补贴人数×货币补贴标准。

  (三)货币补贴计发时间

  1.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货币补贴自本通知实施次月起按本通知规定的货币补贴标准计发;在本通知实施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货币补贴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次月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货币补贴标准计发,在货币补贴发放期间保障资格有效期到期或获得实物配租的,自保障资格有效期到期或获得实物配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2.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自货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当月起计发。在货币补贴发放期间保障资格有效期到期或获得实物配租的,自保障资格有效期到期或获得实物配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四、货币补贴申请流程

  (一)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申请流程按照7号令及南住建规﹝2019﹞1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1.公布受理范围和受理期限。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货币补贴需求等情况公布和调整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申请受理时间、受理范围等事宜。

  2.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由主申请人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货币补贴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原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可以通过线上申请和线下方式进行,线上申请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网站平台提出申请,线下申请由主申请人直接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核验:

  (1)主申请人身份证件;

  (2)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应当提供有效的毕业证,学信网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码;属于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或境外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认定材料;

  (3)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主申请人属于自治区社保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货币补贴当月前三个月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材料。

  租赁备案材料以及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主申请人缴纳的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材料不需要申请人提供,由受理、审核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核验。

  3.受理、初审

  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受理和初审。受理机构应当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学信网学历验证码对申请人的学历进行核验,并通过住房保障综合平台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情况和租赁备案等情况进行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初审通过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复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受理机构初审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受理机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复审通过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审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意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住房信息系统核查申请家庭和个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信息在本部门政务网公示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告知申请人货币补贴金额和计发时间。公示期间不计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时限。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货币补贴资金发放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货币补贴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定期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货币补贴资金用款计划。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用款计划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款计划核准,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支付和发放手续。

  六、动态管理

  (一)保障家庭和个人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影响保障方式或保障水平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受理机构申请家庭状况变更。

  (二)管理机构对保障家庭和个人的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影响保障方式或保障水平的,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到原受理机构机构申请家庭状况变更的,取消货币补贴发放资格。

  (三)保障家庭和个人租赁备案注销的,自租赁备案注销次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七、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货币补贴发放办法。

  本通知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0年6月  日

  附件2

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104号)文件精神,我市2020年货币补贴任务为13000户,货币补贴范围要扩大到公租房保障范围。目前我市公租房货币补贴仅针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覆盖范围较窄,货币补贴标准较低,面对我市实物配租轮候量大,实物配租保障水平有限的实际情况,有必要扩大货币补贴范围,提高货币补贴标准。当前时间紧任务重,尤其是今年疫情影响,群众也迫切需要民生政策能够及时落实到位。鉴于上述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六保”、“六稳”工作部署,尽快将惠民政策落地,按照《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104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建发〔2020〕2号)

  (五)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六)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9号)

  (七)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12号)

  三、起草过程

  2019年11月市住建局成立考察小组到湖南、长沙等城市学习货币补贴管理先进经验,2020年2月起着手起草《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工作,2020年5月修改为《2020年度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实施方案(试行)》,2020年6月初向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修改为《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经多次讨论修改后形成此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货币补贴发放对象

  本通知明确货币补贴发放对象从原有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扩大到取得有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租赁市场住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的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具体包括《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9号)中的全部四类家庭:即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为切实保障在本市就业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本通知还规定该两类人员还应当在申请货币补贴当月前3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二)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本通知沿用原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作为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即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三)货币补贴发放标准

  1.货币补贴人数及标准

  参考南京、长沙等城市对于货币补贴标准的按照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制订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低保按租赁市场平均租金的60%,低收入约按50%,中等偏下收入约按30%计算。据市住建局房产大数据统计,2019年我市住宅租赁市场平均市场租金约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参照上述比例拟定,低保家庭和个人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货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为15元(比原标准10元提高5元),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为12元(比原标准7元提高5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户籍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户籍家庭和个人、中专学历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为7元。

  为配合我市招才引才政策实施,吸引人才来邕留邕发展,参考南京市对新就业毕业生按照学历高低给予补贴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就业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新就业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150元;新就业硕士研究生(含在职研究生学历)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新就业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本通知参考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政策对货币补贴人数规定规则,明确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户籍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户籍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中的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人数确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中的符合学历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人数确定,中专学历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中的主申请人及其配偶人数确定。

  2.货币补贴金额计算方式

  本通知根据货币补贴人数及标准确定方式不同,确定两类计算方式,一是对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户籍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户籍家庭和个人,中专学历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货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金额=(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货币补贴人数×货币补贴标准。二是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货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金额=货币补贴人数×货币补贴标准。

  3.经费测算

  按照上述货币补贴人数及标准和计算规则测算:

  (1)一户低保家庭(按保障人口3人),每月可以领取货币补贴585元;

  (2)一户城市低收入家庭(按保障人口3人),每月可以领取货币补贴468元;

  (3)一户城镇户籍非低收入家庭、农村户籍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按保障人口2人),每月可以领取货币补贴182元;

  (4)一户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按保障人口1人),专科每月可以领取100元,本科150元,硕士研究生300元,博士研究生400元;

  (5)一户中专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按保障人口1人),每月可领取货币补贴169元。

  目前我市实物配租轮候家庭约5万户,其中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约3000户,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约42000户,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按照住建部相关文件要求设置了租赁备案条件,考虑到我市目前办理租赁备案申请户数很少,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照应保尽保按照3000户测算,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照实物配租轮候户数的50%测算,共约21000户,按照6个月发放期限测算,共约需要3000万元。

  4.货币补贴计发时间

  考虑到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货币补贴标准已经提高并且不需要二次审核,本通知明确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货币补贴自本通知实施次月起按本通知规定的货币补贴标准计发;在本通知实施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货币补贴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次月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货币补贴标准计发。

  考虑到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属于新增货币补贴发放对象,并且申请货币补贴需要二次审核,本通知明确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自货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当月起计发。

  此外,通知明确在货币补贴发放期间保障资格有效期到期或获得实物配租的,自保障资格有效期到期或获得实物配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四)货币补贴申请流程

  由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和《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12号)已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作出规定,本通知只规定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申请流程。考虑到我市实物配租轮候家庭较多,为确保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本通知明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货币补贴需求等情况公布和调整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申请受理时间、受理范围等事宜。此外,为便于受理审核工作开展,本通知规定由主申请人向原受理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的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申请可以通过线上申请和线下申请两种方式进行,线下申请直接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按照申请条件设置,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提供有效的毕业证以及学信网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码,对于属于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或境外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认定材料。此外,由于租赁备案和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等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核查,本通知规定不需要申请人提交。在申请审核流程设置上按照三审一公示的程序,即乡镇街道办受理、初审,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整个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公示5日。

  (五)政策适用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本通知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因此本通知应当由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外考虑到货币补贴需求情况的动态性和准入政策的稳定性可能出现不匹配,本通知明确可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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