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2020-11-25 09: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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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20-11-2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20-11-23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清远市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3日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减少售后纠纷,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号公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2020年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粤建房〔2020〕104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一)企业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在售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机构备案证明、机构诚信登记证明、中介服务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商品房销售中介服务委托书。

  (二)项目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

  2.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包括地上和地下)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退出时间等具体设置方案;

  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公示图;并明确标示建筑区划内的市政规划道路位置及宽度、长度和相应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排水等相关管网设施清单,以及建筑规划内的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化粪池、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学校、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车位(车库)、肉菜市场、移动通信基站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功能、用途、具体位置、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4.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数量、类型、区域位置、产权状况及物业管理模式;

  5.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时序、进度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间,并明确配套设施是否移交政府;

  6.《民用建筑节能信息表》;

  7.现房销售的,应当公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三)销售信息:

  1.《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及其附件文本;

  2.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3.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

  4.物业管理事项(含已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文本);

  5.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的楼盘宣传单张或推介书。

  6.销售人员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销售人员与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内容包括姓名、相片及工号等。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7.购房提示告知书(注:告知书需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确认)(附件1)。

  (四)项目周边影响因素公示。该因素是指不局限于项目规划区域内,影响业主利益及可能引起交易纠纷或业主投诉的因素,主要包括:

  1.曾被污染的土地及其他产生污染的场所;

  2.核电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危险场所;

  3.高压线路、微波信道、无线通讯基站及其他辐射源;

  4.规划的路桥、隧道、变电站、排水等相关管网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情况及其建设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

  5.规划的绿地、水面、树林等改变现状及其他生态环境变迁情况;

  6.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认为可能影响业主利益或可能引起交易纠纷和业主投诉的因素。

  (五)警示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预售后商品房预售款应进入监管账户;

  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以零首付、假按揭、假流水等手段吸引、诱导购房人买房,不得组织众筹购房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二、公示信息获取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可以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机构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示时限

  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之日止。

  四、公示要求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放置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遵循全面、准确、真实、有效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公示采取公示栏、公示簿等方式,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辅助公示。

  (二)公示栏正上方标注“公示栏”字样,公示栏尺寸不小于150cm×240cm,内容较多的,可以设置2个或2个以上公示栏,公示栏采取墙上张挂或落地架式放置,多个公示内容应分类集中排放。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和项目周边影响因素公示公示尺寸不小于80cm×120cm,现场设立公示簿和公示台,公示簿尺寸不小于30cm×40cm,封面标注“信息公示簿”字样,公示簿不少于2套,首页设信息目录,公示内容按目录序号设置。公示台台面尺寸不小于40cm×100cm,高120cm左右,公示台正面标注“信息公示台”字样,公示簿应固定在公示台上。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公示图应当公示原件;原件用于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可以公示经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后的复印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依照诚信管理办法扣减诚信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时需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确认的《购房提示告知书》(附件1)。

  七、本通知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通知实施日期为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自正式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购房提示告知书                

  附件1:

购房提示告知书

  为了更好地维护商品房卖买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买卖纠纷,双方在签订《购房认购书》前,请购房人仔细阅读并了解以下提示:

  1.请仔细阅读“公开公示栏”和“公开公示簿”中载明的所有项目信息。

  2.申请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请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贷款条件;如不能自行确认的,请咨询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

  3.请确认意向购买的商品房所在楼宇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表》,如未取得则不得销售,且不得以内部登记、VIP卡等形式,向您收取排号费、诚意金、认筹金、保证金、融资、借款等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4.请主动核实销售人员工作信息(应与公示栏中销售人员信息一致),公开公示栏中未公布人员一律不得销售房屋。

  5.请认真阅读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6.任何宣传通过封闭露台、设备平台以及其他形式增加室内使用面积的所谓“拓展面积”等,在实施时均存在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请慎重考虑。

  7.设有样板房的房地产项目,应该注明该样板房是否为交付样板房。如为交付样板房则应标明主要装修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

  8.请核实意向购买的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如有抵押,请查看抵押种类、期限等信息,或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9.项目沙盘所示内容仅为参考,实际建设以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施工图纸为准。

  10.销售人员所讲的各项收费是否已在公开公示栏中进行公开公示。

  11.对您的个人承诺请保留好相关证据。

  12.请在认真查阅上述内容并查阅销售现场公开公示的所有信息后,签订本告知书,表明购房人已知晓该项目和所购买房屋的主要相关信息。

  上述事项我已认真阅读并了解。

  所购房号:

  购房人签字:             销售人员签字:

  身份证号:               工号或证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房地产开发企业章)

年    月    日 

  相关稿件: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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