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1 15:36:34
关于部分公积金业务政策调整的公告
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自2月25日起,昆山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政策:职工个人在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本人公积金账户需保留六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提取当月公积金缴存额的6倍,不包括新职工住房补贴)。
二、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规定借款职工在申请之月前必须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现调整为借款职工在申请之月前必须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以上。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