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8-18 11:46:07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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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北京
  • 颁发时间:2022-08-17
  •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22〕22号
  •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22-08-17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其他相关

  京政办发〔2022〕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6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依申请公开)

  北京市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出台的一系列稳经济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现惠企政策“主动办”“加快办”“方便办”,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广泛开展助企纾困服务

  1.开展全市“防疫情、稳经济、助企纾困”走访服务活动。各级领导分区域、分领域、分行业、分类别走访企业。重点加强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助企纾困等方面政策的宣传解读,帮助企业享受到纾困政策,指导企业复工达产,支持企业新业务、新机构、新项目加快落地。

  2.发挥市、区、街道(乡镇)三级企业服务机制作用。针对企业急难问题和困难行业集中诉求,采取“一企一策”“一业一策”等方式,加大协调解决力度。不断提高行业和属地管家服务质量和效率,坚持“接诉即办”“一诺千金,一抓到底”,对于纳入“服务包”的咨询类事项,24小时内予以答复;对于复工复产类诉求,7日内办结,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回音。

  3.充分发挥12345企业服务热线作用。建立企业诉求分级分类办理机制,优化12345企业服务热线问题受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通过“工单直转办理一线”等方式,缩短办理时限,高效解决企业诉求。不断提高12345企业服务热线咨询答复效率,动态更新政策知识库,提高“即问即答”比例。

  二、全面提升企业网上办事服务水平

  4.推动全部涉企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加快建设“全程网办、集成联办、跨省通办、移动可办”的数字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导办、引导式办事指南、用户空间个性化服务等应用,广泛提供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政务服务。实现中小微企业首贷补贴和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事项网上办理,除涉密等特殊情形外,加快推动市、区两级涉企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办”。

  5.推动助企纾困政策加快兑现。充分发挥电子税务局作用,依托大数据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主动甄别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动推送各类税费惠企政策,便于企业第一时间了解。对所有符合享受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无需提交申请,实行“免申即享”。对所有符合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免征污水处理费政策的企业,实行“即申即享”,企业申请后3日内予以兑现。

  6.推进涉企服务事项集成办理。2022年8月底前,在首都之窗网站提供企业开办、企业注销、获得信贷、企业间不动产登记转移、支持科创企业创新发展、跨境贸易、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水电气网协同报装、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查询、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查询、灵活就业、失业服务等集成服务,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7.大幅压减企业办事申报材料。2022年9月底前,实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1000个重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统一申报、系统自动预填,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证照批文免于提交。

  8.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应用。2022年8月底前,实现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政务服务事项时,可以使用电子身份证、电子营业执照等电子证照办理。积极推行“一照通办”,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通过归集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许可证等各类电子证照和员工情况等信息,实现企业在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增值税预缴申报、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一批政务服务事项时,仅需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办理。

  9.加快优化企业网上办公环境。推广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继续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电子印章,鼓励存量企业办理电子印章。在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京通”小程序等平台完善企业办事电子印章功能,重点在政务服务、金融、商务等领域推广应用,企业使用电子印章即可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并开展银行开户、银行贷款、合同签订、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证明出具等经营活动。

  10.推动外国人来京工作事项网上办理。搭建外国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动签证、护照、个人身份信息等数据共享,实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工作居留许可等业务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办理”。优化外国人来华邀请函办理流程,为外国人短期来京提供便利。

  11.提升政策可获得性。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应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并为企业留出不少于30日的适应调整期。2022年8月底前,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惠企政策专区,发布助企纾困配套政策及细则,推进政策标签化管理,便于企业快速准确查询,并对新出台的政策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办理指南和联系方式。首都之窗网站同步提供政策文件的多语种服务。

  三、着力优化企业开办和经营许可审批

  12.进一步便利企业登记注册。持续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确保企业开办1日内完成。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动态更新企业名称数据库,实时释放名称资源;不断完善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实现名称自动精准比对,让企业即时获取名称。鼓励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畅通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申报渠道,及时将新兴行业纳入名称行业用语库,为企业顺利登记注册创造条件。

  13.提供企业登记注册个性化服务。开展企业经营范围自主公示,建立北京特色经营活动规范条目库,企业可以在“e窗通”平台选择特色经营项目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展示企业个性化经营活动,为企业推广特色服务和品牌宣传创造条件。

  14.提高外资企业开办便利度。加快推进外籍人员身份认证数据信息的对接共享,实现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在线身份认证,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

  15.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组织形式。2022年9月底前,实现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事项即时办结。推动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时,营业执照变更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经营许可证申请合并办理。

  16.降低银行开户及支付手续费。鼓励商业银行对市场主体取消或减少部分账户服务、转账汇款、票据业务等的手续费用。鼓励商业银行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开户手续费、全部银行账户的管理费和年费、网银工本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或降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安全认证工具的管理费和年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公跨行10万元以下转账按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等部分票据业务收费。

  17.提升服务业准入准营便利度。2022年9月底前,对于餐饮、零售、文娱、乡村民宿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领域,设立企业开办“一业一证”综合窗口,实现企业办理经营许可一次告知、一套材料、一证准营。推行消费领域“一业一证”与“证照联办”合并办理,实现企业只需填报一套材料,即可同步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

  18.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理。积极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特殊食品生产许可、餐饮领域食品经营许可远程核查,允许企业通过视频等方式提交需核查和整改的内容。

  19.延长涉企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期限。对于疫情期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仍需继续生产的,允许企业在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符合规定的承诺后自动顺延有效期。因疫情影响,本市食品生产企业无法及时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非特殊食品)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封管控区内企业无法及时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顺延至封管控解除后30日。封管控区内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供水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但应在封管控解除后30日内进行健康检查。封管控区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无法及时换证的,有效期顺延至封管控解除后45日。设立疫情期间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延期复审缓冲期,缓冲期内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的,申请人仍可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

  20.实施歇业备案制度。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因受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经营困难的,可自主决定歇业,通过“e窗通”平台或市、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备案申请书和承诺书,登记机关即时办结。歇业期间,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不视为违法行为;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在1%-4%范围内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歇业期限届满前,市场主体可随时申请恢复经营;歇业期限届满,视为自动恢复经营,无需另行申请。

  四、大力支持企业拓展业务加快发展

  21.加大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支持力度。2022年8月底前,完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增加预留中小微企业份额、给予价格扣除优惠等内容。将政府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将价格扣除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22.全面推行企业涉税业务网上办理。持续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覆盖面,实现申报纳税、发票开具、申请退税等全部企业税费业务“网上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积极争取在京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24小时在线免费为企业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业务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23.压减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时限。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延期,税务部门当日完成延期申报审批,9个工作日内完成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24.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网上办理流程。优化企业出口退税办理流程,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系统自动调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购进出口货物发票信息,实现全部出口退税申报信息“免填报”。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减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退税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实行3个工作日内退税到位。

  25.提升高新技术货物通关效率。优化进口货物查验模式,对于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进境查验的真空包装、防光包装、恒温存储等高新技术货物,允许在企业提供的符合条件的目的地,实行海关风险布控查验,有效降低货物质损风险。

  26.提升房屋交易便利度。扩大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业务范围,实现个人与企业间存量房屋交易、涉及外籍人员房屋交易全流程在线办理。着力解决疫情期间出行不便、看房难问题,优化不动产登记网上信息查询功能,提供房屋面积、用途、抵押、查封、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以及地籍图等信息服务,逐步实现“以图查房”功能。在“京通”小程序上提供不动产登记办事服务,实现抵押注销登记、房屋赠与、夫妻间转移登记等事项“掌上办”。

  27.加强二手车交易管理和服务。2022年9月底前,制定本市二手车交易过户流程指引,明确交易过户环节、办理方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等标准和条件,统一向社会公开,便于交易双方查询。全面优化二手车查验车辆、订立合同、审验车辆手续、打印过户发票、交费、变更行驶证登记证等环节,取消过户发票工商验证事项。在全市各交易市场提供“一站式”交易服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交易量增设二手车交易转让登记窗口,提高二手车交易效率。

  28.优化车驾管业务线上服务。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在线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服务,允许疫情期间暂时无法提供体检证明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容缺受理”方式申请换证,并于2022年12月底前补交体检证明。完善车辆信息线上查询功能,在线上查询车辆违章、年检等信息基础上,增加车辆查封状态查询功能。

  29.调整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管理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未按时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免予相关行政处罚。2022年9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年报申报的市场主体,不予执行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等措施。

  30.简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手续。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或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进一步简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移出程序,对于能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信息系统查询到相关违规行为已纠正的,企业无需提交证明材料。对于已变更地址或完成年报申报手续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出。对于企业能够通过提供有关材料证明其在原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自查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出。

  31.拓展企业信用修复渠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实现“能修尽修”“应修必修”。对由于疫情原因接受行政处罚并被公示的企业,2022年9月底前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开通“信用豁免申请”服务,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核实认定后,不予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个人延期还贷等失信行为,由银行等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根据该企业或者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可采取不报送逾期还款记录、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等3种措施。2022年9月底前,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开设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一口申报”渠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的信用修复申请予以及时办理。

  五、保障措施

  32.加强统筹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是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项措施牵头部门要加大工作统筹力度,各区、各有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主动作为、深化改革,聚焦企业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加大协调解决力度,为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环境。

  33.明确部门职责。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进一步细化落实改革举措,制定任务台账,加快出台配套政策,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地,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34.及时广泛宣传。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渠道,采取“一图读懂”、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解读,确保企业群众“听得懂”“用得好”。切实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实施期限的,从其规定)。如国家出台同类政策,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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