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2012-11-05 18: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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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山东
  • 颁发时间:2012-09-26
  • 发文字号:济住中字〔2012〕28号
  • 发文机构: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12-10-0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各受委托银行、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最高贷款额度的调整

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25万元(章丘、平阴、济阳、商河为20万元)。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仍为50万元(章丘、平阴、济阳、商河为40万元)。

二、可贷额度计算方法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借款人家庭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合并计算其可贷额度;借款人家庭仅借款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果能提供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共同还款人,可按两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的家庭对待计算可贷款额度。

三、借款人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的调整

借款人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调整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由目前的30%降低到20%,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为30%。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缴存职工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继续执行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五、调整政策自2012年10月8日起施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确认时间以各受委托银行将申请信息上传至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系统时间为准。10月8日前上传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系统的申请业务按原政策执行。10月8日起执行新的政策。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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