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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意见的公告

2020-11-10 15:41:15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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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立完善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扎实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完善信用评定标准,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在总结前一阶段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基础上,我厅对2008年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细则》进行修订完善,重新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编写了《政策解读》,并组织相关专家编制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管理办法》和《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方行为进行量化记分,明确了企业综合信用得分应用范围,实施差异化管理,特别对各不同级别企业的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管分级管理。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11月13日下午5:00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厅房地产管理处。如对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各项指标内容和分值有意增加、删减、修改,可填写附件5后一并反馈。

  联系人:李飞   联系电话(兼传真):0951-5014128

  电子邮箱:nxfdcglc@163.com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3.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认定记分标准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分标准

  5.诚信指标修改意见汇总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房地产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定。在外省从事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不参与我区年度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是对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进行全面记录和信用状态综合评定的客观反映。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名称、注册资本、资质等级、注册所在地、法人姓名、法人联系方式、企业联系人姓名、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开发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等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工程建设与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拒绝行政监督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以经国家、自治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可的行业协会、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告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定,及时记录、更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五条  建立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指导全区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局(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综合执法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密切协作、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原则,做好当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全区统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库和诚信信息平台,动态发布开发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自治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实际情况,分别开展管辖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和信用记录、评定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派专人及时将奖励及处罚类文件抄送至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本地区审批局(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综合执法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银保监分局、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等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及时获取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负责动态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在辖区内从业开发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委派专人及时将奖励及处罚类文件抄送至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维护工作,在自治区相关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后及时填报和维护基本信息,并向对应的审核部门报送加分信息。

  第九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全区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全区开发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开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月,公布时间结束后,相关记录在信息系统永久保存。

  第十条  开发企业对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信用信息共享单位,对开发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

  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全区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综合评定结果为年度评定结果,新一年度评定结果发布后,上一年度评定结果自动失效。信用等级分为AA、A、B三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AA级表示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管理规范,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较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A级表示能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信用程度较好;B级表示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意识差,属严重失信企业。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全区开发企业分值情况,确定划分各个等级的具体分值,确认并发布年度排名前十企业名单,其中低于1500分的直接划为B级。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对其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每个企业初始评定基础分值为3000分,良好行为设定不同分值加分,不良行为设定不同分值扣分,所有行为的加减分自正式文件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过期自动取消计分。经累计加减后,得出企业最终信用分值。根据企业信用分值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分值档次,确认开发企业实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在评定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B级: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核实情节严重的;

  (三)违法发包造成严重后果,经主管部门认定的;

  (四)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发生烂尾项目,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主管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在我区从事开发活动的开发企业,因客观需要在宁注册成立子(分)公司,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成立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从事开发活动的,其所有子(分)公司、分支机构在宁夏范围内的加、减分行为,计入同一家公司名下。该公司应当在各子(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后,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各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单个项目积分归属并确认最终报备企业,以便做好在自治区相关信息平台的信息维护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定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是审批局(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综合执法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对开发企业日常监管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信用等级评定中一票否决的不良行为作为“黑名单”性质的信用信息,与发改部门信用宁夏/信用中国平台实时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审批局(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综合执法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开发企业实时信用等级,分级实施信用监管。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开发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作为自治区的优势骨干企业,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鼓励扶持政策;

  (二)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享受绿色通道待遇(不包括一级企业资质续期);

  (三)在参与国家和自治区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住宅性能、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四)在商品房预售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后,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五)各地在制定预售资金监管分类指标时对该类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最优惠政策,监管最高额度不超过预售资金的10%,且年度得分排名全区前十的企业可享受预售资金“零监管”;

  (六)对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简便、快捷的相关服务或较好的辅导和工作提示;

  (七)各金融机构增加对其贷款授信,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开发企业实行常规监管;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开发企业实行严格信用限制机制,实施全过程监管和较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列入专项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增加日常监管和核查频次;

  (二)不得晋升更高等级的开发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三)严格限制商品房预售,项目主体封顶后,方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四)各地在制定预售资金监管分类指标时对该类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且监管资金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的50%;

  (五)限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限制新的信贷,已发放的贷款要加强管理,并逐步减少直至全部收回。统计部门将其列入统计执法检查重点名录库,定期对其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六)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限制或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八)在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住宅性能、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中,企业不得评先评优;

  (九)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已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子(分)公司、分支机构,且完成在信息平台分级设置的开发企业,该公司和各完成报备的子(分)公司、分支机构享受同一信用评级情况下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定期对本办法附件中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标准指标作增减和修订,并及时抄送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区)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审批局(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综合执法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人员和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意见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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