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日报]国税总局:事业单位自用住房免纳房产税

2012-09-10 09:40:29

扫描二维码分享
  • 城市:全国
  • 发布时间:2012-09-10
  • 报告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克而瑞

政策——国税总局:事业单位自用住房免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表示,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用房产不用缴纳房产税。据悉,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规定,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专 题
返回顶部
扫描二维码分享
返回顶部
{"code": 200, "msg": "u5df2u7ecfu4e0au4f20u8fc7uff0cu4e0du8981u91cdu590du53d1u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