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5-06-13 09:29:15 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现向社会公布《关于调整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6月11日—2025年6月19日。
二、提交意见建议方式
请通过电子邮箱gjjzcfg@tj.gov.cn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附件:《关于调整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背景介绍.docx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11日
附件
关于调整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现将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5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320元,最高不得超过27861元。
单位在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5年XX月XX日
关于《关于调整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背景介绍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拟对我市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例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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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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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