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6-04-21 09:35:46 来源:中房网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26-04-16
- 发文字号:珠建〔2026〕13号
- 发文机构: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 实施日期:2026-04-16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保障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2021〕131号)等精神,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进一步拓宽筹集渠道,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和职住平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用地性质为住宅、商业、办公等国有建设用地,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符合土地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自行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企事业单位在依法获批且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上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允许项目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二)市场主导。政府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运营,或与市场化专业机构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属地认定。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通过审核的项目核发《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见附件1),引导申报主体按要求实施建设,并将已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报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应遵守有关规定,整体确权,只租不售,坚决防止“以租代售”。出租人、承租人、房源、合同等信息均纳入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统筹监管。
三、规划建设要求
(一)权属合法。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依法取得用地使用权,且该用地使用权无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情形。若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应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二)规划管理。获批的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与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冲突的,允许项目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后,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将原用途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并注明“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申报主体。主体应为我市已依法取得用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合作的其他市场主体。
(四)户型面积。项目用房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应以50平方米以下为主,且占比不低于50%。项目户型面积及户型配比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五)配套设施。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时,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及周边配套情况测算,按需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并向属地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申请,建筑规模原则上不高于地上计容总建筑规模的10%。项目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在规划调整时一并研究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情况;项目不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在项目审核认定阶段,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属地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查时明确项目配套规模。
(六)技术标准。项目设计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及省、市相关技术要求,在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范及技术标准,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和装配化模块化建造。
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水、供电、供气系统应符合新建住宅要求,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七)环保要求。项目地块应视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避开噪音污染、有毒危害、易燃易爆等区域,避开恶臭异味、污水集中处理、喷涂中心等环保基础设施(含规划建设项目),项目应具备环境可行性。
(八)建设监管。获批的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项目方案批复文件等要求按期开发建设,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项目属地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
(九)物业规范。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由具备良好物业管理能力的产权单位或受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负责管理,并应符合我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四、申报流程
申报主体应提前全面调查摸清建设的可行性以及职工住房需求情况后,按以下程序组织正式申报:
(一)提交申请
申报主体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实施方案、土地权属材料、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全员大会通过的意见书、书面承诺书(见附件3)等材料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认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属地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联合预审。审查符合要求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认定书,并报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
申报主体凭认定书向属地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备案文件、用地审查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中均应注明“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项目仅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申报主体应按规定选择具备承接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工作。项目开工后,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和技术服务。
建成后项目按栋整体核发不动产权证,不予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证书应注明“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仅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不予按层、套、间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后,由申报主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运营监督管理
(一)项目建成后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主体应在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办理相关项目备案登记。项目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在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将所有出租房源的房屋信息等如实录入。项目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
(二)房屋出租后,项目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通过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相关备案。
(三)项目申报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土地使用年限期满的,应按相关约定执行,相关约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项目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与租住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一次性收取租金数额和收取押金数额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租户出现拖欠或拒绝按约缴纳房租的,项目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违约规定对其进行处置。
(五)项目因遇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运作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协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加强协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照法定职责处理。
(七)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将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及新增违建行为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注销(撤销)认定书,同步报送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产权人和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责令退回已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并视认定书有效性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等予以处理;逾期未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有序推进。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加强项目规划建设与管理。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全过程管控工作,切实做到规范运行、风险可控,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审批效率。针对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各相关部门需增强服务意识,精简项目审批流程,努力构建快速并联审批或专门“绿色通道”。从项目申请到完成项目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申报主体凭认定书通过上述并联审批或专门通道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他事项
行政机关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关于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书(模板)
3.关于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承诺书(模板)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6日
- 09:26
- 09:22
- 09:20
- 08:55
- 08:52
- 08:48
- 08:28
- 2026-04-20 11:26:01
- 2026-04-20 10:17:35
- 2026-04-20 10:08:05
- 2026-04-20 10:05:58
- 2026-04-20 09:56:23
- 2026-04-20 09:48:51
- 2026-04-20 09:43:28
- 2026-04-20 09:40:58
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珠海|关于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 2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 3关于开展2026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
- 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非居住建筑物功能转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更新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机制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的通知
- 6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全面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方案 (2026—2030年)》的通知
- 7广州市关于支持高品质住宅建设的若干意见
- 8南京稳定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
- 9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持续推进城市更新五年行动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