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6-05-07 11:51:27 来源:中房网
- 城市:湖北
- 颁发时间:2026-04-30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财政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26-04-30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政策,充分释放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潜力,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信贷支持力度。202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无成套住房的,按家庭首套住房认定。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2027年6月30日前,缴存人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正在挂牌出售的一套已有住房不纳入贷款套数认定。缴存人家庭在武汉市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不予贷款。
三、优化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取消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按房屋房龄分级的规定,统一调整为首套住房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四、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全国各城市缴存职工,在武汉市购买自有住房,或有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均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借款人(含配偶)须武汉市户籍的限制条件。
五、给予新城区阶段性购房优惠支持。2026年5月1日至6月30日,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长江新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新洲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认定为家庭首套住房的,按购房合同总房价款的1.5%给予补助优惠;认定为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按购房合同总房价款的1%给予补助优惠。
六、加大购买商办类房屋支持力度。202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新建商办类房屋的,按购房合同总房价款的1%给予补助优惠。
七、延长部分政策实施期限。对《关于持续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通知》(武住更发〔2025〕6号)中第五条“扩大多子女家庭购房支持范围”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措施与本《通知》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使用。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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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 2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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