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6-05-06 12:01:33 来源:中房网
- 城市:河南
- 颁发时间:2026-04-08
- 发文字号:许建发〔2026〕 14号
- 发文机构:许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昌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26-04-0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许建发〔2026〕 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昌监管分局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优化住房供给,提高居住品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满足市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住房消费
(一)降低住房交易税费。继续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居民销售住房增值税优惠、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原来为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土地增值税优惠。继续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自2025年1月1日起,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四)为各类购房家庭提供同等待遇。推动在城区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就地市民化。凡在全市城镇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住宅性用地公寓)和二手住房并实际居住的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款发票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其子女可依规取得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购房落户后在社保、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享受同城待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五)依法推进停车位办理不动产权证。住宅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地下车位(库),根据《民法典》规定,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等约定方式确定权属,符合条件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住宅小区业主需要,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动办)
(六)推行已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优化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凡是《民法典》实施之后的抵押登记,在没有约定禁止转让交易的情况下无须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
(七)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落实《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要求,自2025年12月1日起,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其中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由84万元提高至96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加大金融支持居民购房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本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在当地已有一套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住房,金融机构按相应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行许昌市分行、许昌金融监管分局)
(九)加大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力度。对于地方国有企业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存量商品房用于配售或配租的,鼓励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作用,在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或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后,积极争取国家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行许昌市分行、许昌金融监管分局)
(十)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快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按照住建部、金融监管总局进入“白名单”的条件,推动合规“白名单”项目获得融资。用好各类政策工具,支持问题项目修复,推动金融机构提高“白名单”项目授信、审批、放款效率,加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力争做到应贷尽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许昌金融监管分局、人行许昌市分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提高供给质量
(十一)强化商品房土地供应管理。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结合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等因素,注重供需平衡与节奏把控,动态科学调整商品房土地供应规模,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灵活运用土地储备专项债政策,支持地方政府使用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商品房土地,巩固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态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十二)支持高品质住房建设。优化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规范住宅外挑构件设计,加强住宅附属空间管控,支持立体生态住宅建设,丰富户型多样化设计,提高住宅得房率。鼓励未开工建设的住宅底层空间复合利用,允许住宅底层空间用于小区配建停车、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公共休闲等功能,提升住宅品质。以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加强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严把工程质量,建设一批符合群众需求的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四、优化市场调控
(十三)严格控制新增住房供应节奏。根据上级政策规定要求,从严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对新批准预售的项目,必须主体结构封顶后才能批准预售,从严控制增量,促进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四)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以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先行先试,坚持以需定购,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用好国家政策性资金,收购商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完善、区域位置优越的存量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有效满足工薪收入群体、青年、新市民住房需求。制定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流程和存量商品房收购价格及租金标准评估方案,为收购工作提供操作指引和依据,推动收购工作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鼓励货币化安置。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和城市危旧房改造中,涉及被征收群众进行安置的,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尊重群众意见的前提下,优先采取以购代建等方式进行安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六)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修改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健全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协同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项目预售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指定监管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项目完成交付前,严禁抽调、抽逃项目预售款、融资款等资金或提前进行分红。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的额度,既要按重要节点额度要求留存足额比例,也可在节点之间的进度内,按照与工程进度同步申请拨付。监管银行切实履行账户监控责任,未征得监管部门(市住建局所属许昌市房产交易中心负责行使资金监管职责)同意不得擅自拨付,保障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民银行许昌市分行、许昌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七)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实施,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以资金监管倒逼经纪机构服务规范化,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提升交易效率与透明度,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良性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八)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要积极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合理降低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费用,规范房源、价格等交易信息发布管理。按规定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对发布虚假信息、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采取约谈、责令改正、暂停网签资格、计入信用档案等方式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九)提高既有住宅品质。因地制宜、提前谋划,用新材料、新工艺提高既有住宅品质,补齐设施短板,积极推动室内装饰装修、家具家电厨卫换新。重点支持老旧住宅的结构加固、节能改造、加装电梯、设施更新等项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二十)推动物业服务品质提升。提升物业行业监管效能,推动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创新物业服务方式,推动物业服务提质扩面。鼓励信誉良好的物业公司合法合规积极参与应急物业托管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本措施中心城区(包括建安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或自行制定,2025年1月27日《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许建发〔2025〕10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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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建〔2026〕57号)
-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4天津市关于优化本市房地产供给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
- 5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提振住房消费专项行动的通知》
- 6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好房子”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 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 8长沙市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
- 9长沙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
- 10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