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8-08-23 17: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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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浙江
  • 颁发时间:2018-07-30
  • 发文字号:建房发〔2018〕197号
  • 发文机构: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工商局 浙江银监局 浙江保监局 浙江省金融办
  • 实施日期:2018-07-30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物价局、税务局、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保监分局、金融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乱象,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区域

  我省国家确定的先行开展专项行动城市(杭州、宁波);其它9个设区城市及其确定的重点县(市)。  

  三、整治重点内容和工作分工  

  (一)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物价部门)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公安部门、宣传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银监部门、金融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网络平台及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金融部门、银监部门、保监部门、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严厉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税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银监部门、公安部门)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7.唆使、协助购房人伪造社保、纳税、婚姻、户籍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自己名义或者通过中介、电商平台等机构采取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物价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储藏室、升级改造事项)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物价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司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银监部门)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7.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银监部门)  

  8.协助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取得购房资格,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9.未按照批准的预售方案进行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公安部门、金融部门、银监部门、保监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严厉打击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行为。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宣传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 在销售现场、门店、网络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未取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仍未撤除的,视为虚假房源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或者在房地产广告中发布不实且对购房有重要影响的讯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工作步骤

  全省专项行动为期半年,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底前)

  各城市要在7月底前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建立起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落实人员职责,认真组织和动员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机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二)检查查处阶段(2018年8-10月)

  各城市要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机构(单位)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录入房地产信用平台,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三)抽查总结阶段(2018年11-12月)

  在企业自查和各地查处基础上,视情况采取省级联合检查、挂牌督办、交叉互检等形式,对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和抽查。各城市要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城市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对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狠抓落实,确保成效。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城市要建立部门联合、多方参与、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联系沟通制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提交属地责任部门依法查处,形成合力,全方位、多角度精准打击。

  (三)加大查处力度。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各城市可采取书面警示、纳入房地产诚信黑名单、约谈负责人、公开曝光、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和执照、行政处罚以及纳入多部门联合惩戒实施各类市场限制措施等。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城市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征集各类线索。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取得更好实效。

  (五)强化考核问责。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检查考核,对于开展专项行动不力、公众投诉较多、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的城市要重点督查和通报。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

  (六)及时报送进展。杭州、宁波两市应于7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报我厅和建设部,其余9个设区市及其确定的重点县(市)专项行动方案应于8月2日前报送我厅。从8月起,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宣传、公安、司法、工商(市场监督)、物价、税务、银监、保监部门要在每月2日前将整治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明细、典型案例上报对口省级部门。同时,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汇总其他部门的整治情况报省建设厅,其中典型案例每月杭州、宁波两市报送不得少于3个,其他城市报送不得少于1个。  

  省建设厅联系人:孙雪锋、王露,电话:0571-87050248、87055107(传真)。电子邮箱:871860171@qq.com。

  省委宣传部联系人:林军辉,电话:0571-87052377。

  省公安厅联系人:叶忠横,电话:0571-87286526。

  省司法厅联系人:黄昌聪,电话:0571-87054404。

  省物价局联系人:苏一华,电话:0571-85772178。

  省税务局联系人:王行军,电话:0571-87668555。

  省工商局联系人:陈旭锋,电话:0571-89769041。

  浙江银监局联系人:孟繁颖,电话:0571-87189055。

  浙江保监局联系人:李莹莹,电话:0571-85778834。

  省金融办联系人:郭婧,电话:0571-87056283。  

省建设厅  省委宣传部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物价局  省税务局

省工商局  浙江银监局 浙江 保监局

省金融办

2018年7月24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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