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指引的通知

2020-12-11 13:30:22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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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20年12月9日
  • 发文字号:穗建房产〔2020〕396号
  • 发文机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20年12月9日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各出租房屋权利人、承租人:
  当前我市部分住房租赁企业因经营困难或经营行为不规范,租赁纠纷多发。为妥善处理房屋租赁纠纷,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指引。
  一、承租人维权方式和途径。
  承租人正当租住权益遭到侵害的,可采取如下 3 种方式进行维权:
  1.以个人名义或选派代表的方式,与住房租赁企业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或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向租赁房屋所在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由其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争取维护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
  2.如经多次协商未果,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由部门介入协助解决:一是通过 12345 热线向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租赁房屋所在镇(街)反映。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其介入调解;二是拨打12315热线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由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仅针对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
  3. 租赁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上述方式均无法达成双方和解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出租房屋权利人维权方式和途径。
  出租房屋权利人正当权益遭到侵害的,可采取如下 3 种方式进行维权:
  1. 对于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但空置未出租的房源,出租房屋权利人可按合同约定及时终止与住房租赁企业的委托合同后收回房屋。
  2. 对于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且尚在租赁合同期内有承租人居住的,以个人名义或选派代表与住房租赁企业或承租人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或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向租赁房屋所在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由其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争取维护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如经多次协商未果,可通过 12345 热线向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租赁房屋所在镇(街)反映。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其介入调解。
  3. 租赁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上述方式均无法达成双方和解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房屋权利人可与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对房屋权利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住房租赁企业管理,租赁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或破产倒闭而产生的租赁纠纷,房屋权利人与承租人应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以稳定租赁关系,在处理好与原租赁企业合同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房屋权利人可与承租人双方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各方已造成的损失可另行向原租赁企业追讨。
  四、严禁房屋权利人采取过激手段驱赶承租人。
  房屋权利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纠纷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在承租人已经足额支付租金的租赁期限内,必须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承租人腾房。承租人未搬离之前,房屋权利人不应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过激行为强行驱赶承租人搬离房屋。承租人如遭遇强行驱赶的,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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