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ophy2012-04-10 00:00:00来源:中房网
“建筑设备”修改的条文: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原规范:宜)
8.1.4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原规范条文: 6.2.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 )
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原规范:电度表)
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对于集中采暖和集中空调的居住建筑,其水系统提供的热量既可以按楼栋设置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楼内住户按户进行热量分摊,每户需有相应的装置作为对整栋楼的耗热量进行户间分摊的依据;也可以在每户安装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无论是按户分摊还是每户安装热量表结算,均统称为分户热计量。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3 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 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原规范条文:
6.1.2 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6.1.3 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
8.2.9 设置淋浴器(原规范条文:洗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洗衣机设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洗衣机设在阳台上时,如洗衣废水排入阳台雨水管,雨水管在首层地面排至散水,漫流至室外地面或绿地,会造成污染、影响植物的生长。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原规范条文: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
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间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与上部排水管合并而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单独排出,是为了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时不造成倒灌。
8.2.8 住宅的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推荐住宅的污废水排水横管设于本层套内,以及每层设置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是为了检修和疏通管道时避免影响下层住户。此外,有些地区在有些季节会出现管道外壁结露滴水,需采取防止的措施。
8.3.8 套内采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原规范条文: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
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原规范条文:除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外,其它燃气热水器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的部位,宜设置在有机械排气装置的厨房内)
考虑到卫生间使用热水器时门窗较密闭,一旦有燃气发生泄漏等事故,难以及时发现,很不安全;住宅过道一般与起居室相通,户内除厨房、阳台无人居住外,其他房间都有居住的可能,因此,在这些位置本条都不允许设置燃气设备。
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原规范条文:安装热水器的厨房或卫生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原规范条文: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有关规定。)
该条文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整理。
8.5 通风
8.5.1 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原规范条文: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
本条给出排油烟机排气的两种出路。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可节省设置排气道的空间并不会产生各层互相串烟, 但不同风向时可能倒灌, 且对墙体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应采取相应措施。
8.6 空调
8.6.1 位于寒冷(B 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当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原规范条文:6.4.5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摄氏度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包括北方寒冷(B)区在内,夏季使用空调设备已经非常普及,参考各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条文,本条规定至少要在主要房间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设置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8.7 电气
8.7.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应根据住宅的套内建筑面积和用电负荷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kW。
原规范条文:
6.5.1 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的规定。
表6.5.1 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
套 型 |
用电负荷标准(kW) |
电度表规格(A) |
一类 |
2.5 |
5(20) |
二类 |
2.5 |
5(20) |
三类 |
4.0 |
10(40) |
四类 |
4.0 |
10(40) |
8.7.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 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 住宅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新规范增加的要求)。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原规范:铜线) ,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 ,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 mm ;
3. 住宅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原规范:宜) ;
4. 除壁挂式分体空调(原规范:空调)电源插座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原规范:漏电)保护装置;
5. 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原规范:等电位联结);
8.7.5 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原规范条文: 6.5.3 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原规范规定公共部分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以实现人在灯亮,人走灯灭,达到节电目的。但在应用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设有安防摄像场所(除采用红外摄像机外),达不到摄像机对环境的最低照度要求;较大声响会引起大面积公共照明自动点亮,如在夜间经常有重型货车通过时频繁亮灭,使灯具寿命缩短,也达不到节能效果;本条强调住宅公共照明要选择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设计中要具体分析,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节能控制措施,并且要满足消防控制的要求。
表8.7.6 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
空间 |
设置数量和内容 |
卧室 |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
兼起居室的卧室 |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三组 |
起居室(厅) |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三组 |
厨房 |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
卫生间 |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和组合插座一组 |
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排风机及预留家用空调器处 |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
原规范: 表6.5.4 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
空间 |
设置数量和内容 |
卧室、厨房 |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
起居室(厅) |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三组 |
卫生间 |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和组合插座一组 |
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 |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
8.7.7 每套住宅应设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宜设置家居配线箱。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线路宜集中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进户线不应少于1 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装设电视插座;
原规范条文:一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终端插座,其它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2. 电话通讯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电话通讯进户线不应少于1 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装设电话插座;
原规范条文: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8.7.8 住宅建筑宜设安全防范系统。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住宅宜设访客对讲系统,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设访客对讲系统。
原规范条文: 6.5.7 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宜设楼宇对讲系统。
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对于建筑面积在50,000m 以上的住宅小区,要根据建筑面积、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设置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的安全防范系统。在有小区集中管理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将呼救信号、紧急报警和燃气报警等纳入访客对讲系统。每套住宅设置家居配线箱应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但对于较小住宅套型设有电视、电话和信息网络线路即可,因此提出“宜设”家居配线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