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2022-02-21 09:36:03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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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四川
  • 颁发时间:2022年02月21日
  • 发文字号:川建保发〔2021〕338号
  • 发文机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 实施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根据实际需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过程中人口向经济发达区域、城市群集聚后的住房困难问题。到2025年,全省力争累计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4万套(间),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到2035年,基本实现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凸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

  二、建立健全基础制度

  (一)明确保障对象。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二)合理确定住房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原则上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租金标准和租金动态调整机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三)科学规划,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促进职住平衡,既要用好产业园区及周边、重要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闲置资源,又要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有机结合起来,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布局,科学制定建设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计划及项目须报省政府确定后,纳入国家和省计划,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目标任务及年度计划。〔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四)多渠道供给,多主体参与。由政府给予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打通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市场租赁住房通道,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注重发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领带动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五)严格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要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形成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保障对象进退审核监管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审核,加快对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逐步实现“一网通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制定建设运营方案,包括房屋建设计划、分配方式、租金标准、物业管理及费用标准、使用和退出管理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改建、改造及使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等相关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风险保险。督促运营管理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租赁活动,禁止违法群租,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三、因地制宜发展

  (六)坚持因城施策。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十四五”行动。成都、泸州、绵阳、南充、宜宾、达州等重点城市,要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示范工作,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全面整合各类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闲置住房等资源,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攀枝花、德阳、广元、广安、巴中等产业工人较多、住房租赁需求较大的城市,要统筹实物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合理用好土地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要精准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主要以租赁补贴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和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适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四、落实支持政策

  (七)落实土地政策。城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利用存量资源,加强规划、土地和权属管理。成都、泸州、绵阳、南充、宜宾、达州等重点城市要明确落实土地政策的具体标准和措施,统筹用好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政府闲置住房等资源,支持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要结合实际,盘活存量资源,合理用好土地支持政策。其余城市可结合实际,合理用好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八)简化审批流程。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对其他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的项目也均应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各地要抓紧明确认定书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九)完善资金支持。各地要统筹用好中省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资金支持,所需资金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中安排。各地要按照直达资金监管有关要求,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精准性。〔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十)降低税费负担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24号公告等规定落实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下调标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事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四川省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做好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供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十一)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防范金融风险。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积极争取金融支持;要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四川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协作配合,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探索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缴存人划转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措施办法,方便缴存人支付租金。积极争取国家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牵头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省政府纳入相关考核。

  (十三)做好政策衔接。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十四)强化部门协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税务局、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1年12月31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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