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 2026-01-23 11:58:41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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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

  湘潭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省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9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房〔2025〕57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住房消费。购买市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已完成契税缴纳的,144平方米及以下房屋补贴标准为 8000元/套,144平方米以上房屋补贴标准为 16000元/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已有住房的,套数认定核减一套,按核减后的套数认定标准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湘潭市分行、湘潭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降低创业大学生和青年人才贷款门槛,对在我市购买住房且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的创业大学生和青年人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不与账户余额挂钩,但不超过按其所购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月还款额占借款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家庭负债情况测— 2 —算的可贷款额度最低值。(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升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对经我市人才引进认定的高层次人才(A、B、C、D、E类),购买商品住房可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个月后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达280万元,但不超过按其所购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月还款额占借款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测算的可贷款额度最低值。(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盘活存量开发土地。土地受让方无法在约定期限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需延期缴纳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最迟应当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缴清。对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已缴纳 50%以上出让价款的,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发报建手续,付清剩余价款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在严格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的前提下,对于部分建筑已完工且相应建筑面积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已缴清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建筑面积占比对相应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五、推动非住宅去库存。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支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适当调减商业、商务用地比例或将商住混合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将存量商业用地用于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租赁住房建设,变更土地规划条件后,完善土地出让合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已完成项目总平面图审批,但开发、去化存在困难的公寓等类住宅商品房(指具有居住功能的非住宅商品房),在确保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论证可行后可依规依程序调整为住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未明确约定但经规划批准配建的地下车位(库),不再要求开发建设单位补签地下空间出让合同、补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不记载分摊土地面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信息共享,在存量房(二手房)交易中推行“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合同纳税”和“交易资金监管”模式,推动存量房(二手房)实施先网签后缴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对发布虚假或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引流信息等违规行为,采用警示约谈、暂停网签、信用记录等方式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切实规范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推进“好房子”建设。推进土地“先配套、再出让”,以街区或片区为单元,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区域人口出生率、年龄结构、人口流动趋势等因素,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完善医— 4 —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区域品质和吸引力,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生活服务空间。对承诺建设高品质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提升行政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引导物业企业为“好房子”提供“好服务”,构建科学的物业服务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规范化、品质化。充分利用“红黑榜”、等级评定等手段进行综合评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鼓励在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投标中,依法将评价结果等因素纳入评分体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措施与《湘潭市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潭政办发〔2024〕13号)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如遇国、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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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

1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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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指数环比同比
2023.011569.9-0.97%-0.14%
2022.121572.1-0.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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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79.0-0.02%-0.87%
2022.081579.3-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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